東北網10月31日電 今天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欄目播出了題為《哈爾濱重拳治『老賴』》的節目,全文如下:
主持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就有這麼一種人欠了別人的債就是不還,即便法院判他還,他還是不還。
對這種人人們給他們一個稱呼叫做老賴,有的時候對這種的滾刀肉一般的老賴人們真沒有什麼辦法。但是最近在哈爾濱市民中級人民法院特點就重拳出擊,老專門打擊這種老賴的行為,讓我們一起去看一下。
這是位於哈爾濱市中央大街附近的一家以燒烤為主的飯店,一年前,它是由一個叫張寶林的人在經營。然而就是這個張寶林,從2002年開始,陸續拖欠他人欠款。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杜娟:
我們是供牛羊肉的,因為它是烤肉城。
然而牛羊肉的供應商卻很難從張寶林那裡拿到貨款。
杜娟:
在2003年到2004年應該是一共欠了19萬多,結果我們再三催要,他給了五千塊錢,現在還差18萬多。
事實上,張寶林所欠錢款不僅僅是牛羊肉供應商一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戴南洋:
我的當事人在2002年6月份為三千裡烤肉城業主寶林裝修,做木工活,工程款為4萬4千元,在工程完工後,張寶林拒絕支付這筆工程款。
雖然眾多債權人多次向張寶林討要,卻難以討回欠款。
杜娟:
開始我們還能見到他人,打電話也能聯系到,後期我們每次催促都是不能成功,後來電話也不接了,人我們也見不著了。
於是共有七個債權人將張寶林起訴到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
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執行局一庭副庭長韓伯然:
這七起案件加在一起,標的額近70萬元。
從2005年8月起,法院陸續判決,張寶林向七位債權人償還拖欠款項,然而張寶林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而且行蹤不定。
韓伯然:
經我們多方查找,發現被執行人張寶林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經法院調查,張寶林於2005年將自己經營的烤肉店租給他人經營。
韓伯然:
出租的金額是多少呢?三年就是六百萬,每年二百萬,而且據我們了解,從去年到目前為止,他最少收到了一萬元以上的租賃費。咱們總共七起案件,總共標的額是近70萬元,他有足夠的能力去償還這七起案件的欠款。
經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張寶林長期以來一直在北京活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11月初,在北京,張寶林被法院司法拘留。
警察:
你都住在什麼樣的賓館?都住在哪個賓館?
被執行人張寶林:
我住在華僑,還有天倫王朝,還有國際飯店,三個。
警察:
你在北京住的是幾星級的賓館?
張寶林:
五星。
警察:
住了多長時間?
張寶林:
住了將近5個月。
警察:
每天多少錢?
張寶林:
每天將近6百。
警察:
6百塊錢。
張寶林:
嗯。
韓伯然:
從我們刑法的有關規定來說,他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償還,情節嚴重的,就應該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對他進行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目前,張寶林涉嫌拒執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張寶林案件是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懲治賴帳行為,依法打擊老賴,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眾多案件之一。這類賴帳的案件主要涉及兩方面的違法犯罪。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韓旭民:
拒不執行法院生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
通常的賴帳行為主要涉及這兩個方面,要麼有能力償還債務,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張寶林就是如此。而另類則是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用於抵償債務的財產,以達到賴帳的目的。記者也拍到了這樣的案例。
哈爾濱市道外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武:
你到我們企業攪合什麼呀?我們企業是私營買賣呀!
警察:
你到法院去說去吧,好不好?
曹文武:
可以。把這個送家去。憑什麼拿我手機?
警察:
把手機拿下來。
曹文武:
憑什麼拿我手機?
警察:
配合我們執行,?什麼?。
曹文武:
老李你用不著跟我玩這個,什麼拘留?回去打個電話。戴一個就行了。
警察:
戴一個戴不了。
這位企業負責人是什麼原因被法院司法拘留了呢?
事情人徐慶仁: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記者:
這就是那個合同?
徐慶仁:
對,這就是那個合同。
記者:
這上面具體有哪些約定?
徐慶仁:
供方是哈爾濱巨興塑鋼門窗廠,需方是哈爾濱市道外區房地產綜合發發公司,簽訂日期是2000年5月22日。
記者:
付款呢?
徐慶仁:
付款方式是2000年10月20日前,工程款一次付清。
記者:
持續了有6年的時間?
徐慶仁:
對,6年的時間了。
記者:
就是說6年的時間沒有拿到這筆錢?
徐慶仁:
沒拿到這筆錢,我們要他還總是搪塞我們。
由於房地產開發公司長期拖欠70餘萬元的貨款,這家本不大的塑鋼企業無法周轉,被迫關停。
申請人吳子榮:
沒有辦法的情況下,2005年5月份我們到中院起訴。
於是,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立案對欠款企業哈爾濱市道外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進行了調查。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員李友春:
當時到現場去的時候,我們進行調查,他們的工作人員說,某處某處房產沒有賣出,我們經過調查以後,認定它確實沒有賣出,我們就對沒有賣出的房產采取強制措施了。
記者:
沒有賣出的一共有多少?
李友春:
當時我們發現有6處,我們對其中的3處采取了強制措施。
2006年9月8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對欠款企業的3處房產進行了查封。
李友春:
查封完以後,我們對他的房產進行了評估,現在已經評估完畢,正要進行拍賣的時候,他們就提前把它處理了。
法院查封的房產怎麼會被賣掉呢?
房屋買受人:
2006年9月29號我交的首付,簽的合同。
記者:
交了多少錢?
房屋買受人:
我跟他商談好了,我交14萬,一共34萬,我交14萬,剩下的20萬我准備貸款,就是這個過程。
記者:
當時看這個房子,當時這個房子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態?比如像這個門等一些地方有沒有查封的封條?
房屋受買人:
沒有,一點痕跡都沒有,一點痕跡都沒有。收據是這樣。
記者:
這是那個收據?
房屋受買人:
對,這是那個收據。我交房款那天他是這麼跟我談,他說,我收據給你寫2005年吧,我說為什麼?我說我哪天交你應該給我寫哪天就行了。他說是這樣,2006年這個房價就不行了,房價漲價了,你這價格就買不到了,是這樣。
如此更改日期,拖欠單位的目的又如何呢?
李友出:
我們法院查封在2006年9月8號查封的,他是在今年的9月29號開發票的時候寫到2005年9月20號,為了規避法院的查封,把時間提前了。
記者:
表示這個在你們查封以前就已經銷售出去了。
李友出:
就已經銷售出去了。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員高麗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訴訟當事人或其他人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對其進行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我國刑法第114條,非法處置、扣押、凍結財產罪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次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期欠款不還,而又擅自變賣法院查封房產的,哈爾濱市道外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負責人實施了司法拘留。相應刑事責任已在調查當中,同時所欠款項也正在進一步追繳。
韓旭民:
執行難的危害很大,它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利益得不到實現,破壞了法治環境,經濟環境,也破壞了誠信社會和諧社會的建設。
針對老賴們長期欠款不還,而又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兩種行為,哈爾濱市公檢法聯合出臺了辦理相關犯罪案件的規定,加大了打擊力度。
韓旭民:
截止到目前為止,我們現在已經判刑17人,司法拘留386人,另外現在正有36起案件已經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
你對下一步償還債務有什麼打算沒有?
張寶林:
有打算。
警察:
怎麼打算?
張寶林:
馬上還錢,在一天或者下周一周二之內把錢給還上。
自從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大打擊力度以來,對於老賴們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懾作用,案件的時結率有了明顯提高。2005年與2004年相比較提高了一倍,而且大量積案被清理,僅從今年2月份以來,共清理積案近1100件,許多債權人紛紛拿到了本該屬於自己的欠款。
主持人:
整個社會的建設我們講和諧,經濟社會的建設就要講誠信,但是老賴這種行為卻把和諧和誠信全都破壞了。有的時候對於老賴他們這種賴錢的行為,光靠道義上的聲討和譴責看來是不夠的,通過剛纔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我們可以看到,遵循法律,積極想辦法,有的時候是可以讓這些老賴們乖乖的還錢的。
主持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就有這麼一種人欠了別人的債就是不還,即便法院判他還,他還是不還。對這種人人們給他們一個稱呼叫做老賴,有的時候對這種的滾刀肉一般的老賴人們真沒有什麼辦法。但是最近在哈爾濱市民中級人民法院特點就重拳出擊,老專門打擊這種老賴的行為,讓我們一起去看一下。
這是位於哈爾濱市中央大街附近的一家以燒烤為主的飯店,一年前,它是由一個叫張寶林的人在經營。然而就是這個張寶林,從2002年開始,陸續拖欠他人欠款。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杜娟:
我們是供牛羊肉的,因為它是烤肉城。
然而牛羊肉的供應商卻很難從張寶林那裡拿到貨款。
杜娟:
在2003年到2004年應該是一共欠了19萬多,結果我們再三催要,他給了五千塊錢,現在還差18萬多。
事實上,張寶林所欠錢款不僅僅是牛羊肉供應商一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戴南洋:
我的當事人在2002年6月份為三千裡烤肉城業主寶林裝修,做木工活,工程款為4萬4千元,在工程完工後,張寶林拒絕支付這筆工程款。
雖然眾多債權人多次向張寶林討要,卻難以討回欠款。
杜娟:
開始我們還能見到他人,打電話也能聯系到,後期我們每次催促都是不能成功,後來電話也不接了,人我們也見不著了。
於是共有七個債權人將張寶林起訴到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
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執行局一庭副庭長韓伯然:
這七起案件加在一起,標的額近70萬元。
從2005年8月起,法院陸續判決,張寶林向七位債權人償還拖欠款項,然而張寶林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而且行蹤不定。
韓伯然:
經我們多方查找,發現被執行人張寶林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經法院調查,張寶林於2005年將自己經營的烤肉店租給他人經營。
韓伯然:
出租的金額是多少呢?三年就是六百萬,每年二百萬,而且據我們了解,從去年到目前為止,他最少收到了一萬元以上的租賃費。咱們總共七起案件,總共標的額是近70萬元,他有足夠的能力去償還這七起案件的欠款。
經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張寶林長期以來一直在北京活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11月初,在北京,張寶林被法院司法拘留。
警察:
你都住在什麼樣的賓館?都住在哪個賓館?
被執行人張寶林:
我住在華僑,還有天倫王朝,還有國際飯店,三個。
警察:
你在北京住的是幾星級的賓館?
張寶林:
五星。
警察:
住了多長時間?
張寶林:
住了將近5個月。
警察:
每天多少錢?
張寶林:
每天將近6百。
警察:
6百塊錢。
張寶林:
嗯。
韓伯然:
從我們刑法的有關規定來說,他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償還,情節嚴重的,就應該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對他進行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目前,張寶林涉嫌拒執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張寶林案件是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懲治賴帳行為,依法打擊老賴,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眾多案件之一。這類賴帳的案件主要涉及兩方面的違法犯罪。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韓旭民:
拒不執行法院生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
通常的賴帳行為主要涉及這兩個方面,要麼有能力償還債務,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張寶林就是如此。而另類則是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用於抵償債務的財產,以達到賴帳的目的。記者也拍到了這樣的案例。
哈爾濱市道外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武:
你到我們企業攪合什麼呀?我們企業是私營買賣呀!
警察:
你到法院去說去吧,好不好?
曹文武:
可以。把這個送家去。憑什麼拿我手機?
警察:
把手機拿下來。
曹文武:
憑什麼拿我手機?
警察:
配合我們執行,?什麼?。
曹文武:
老李你用不著跟我玩這個,什麼拘留?回去打個電話。戴一個就行了。
警察:
戴一個戴不了。
這位企業負責人是什麼原因被法院司法拘留了呢?
事情人徐慶仁: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記者:
這就是那個合同?
徐慶仁:
對,這就是那個合同。
記者:
這上面具體有哪些約定?
徐慶仁:
供方是哈爾濱巨興塑鋼門窗廠,需方是哈爾濱市道外區房地產綜合發發公司,簽訂日期是2000年5月22日。
記者:
付款呢?
徐慶仁:
付款方式是2000年10月20日前,工程款一次付清。
記者:
持續了有6年的時間?
徐慶仁:
對,6年的時間了。
記者:
就是說6年的時間沒有拿到這筆錢?
徐慶仁:
沒拿到這筆錢,我們要他還總是搪塞我們。
由於房地產開發公司長期拖欠70餘萬元的貨款,這家本不大的塑鋼企業無法周轉,被迫關停。
申請人吳子榮:
沒有辦法的情況下,2005年5月份我們到中院起訴。
於是,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立案對欠款企業哈爾濱市道外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進行了調查。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員李友春:
當時到現場去的時候,我們進行調查,他們的工作人員說,某處某處房產沒有賣出,我們經過調查以後,認定它確實沒有賣出,我們就對沒有賣出的房產采取強制措施了。
記者:
沒有賣出的一共有多少?
李友春:
當時我們發現有6處,我們對其中的3處采取了強制措施。
2006年9月8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對欠款企業的3處房產進行了查封。
李友春:
查封完以後,我們對他的房產進行了評估,現在已經評估完畢,正要進行拍賣的時候,他們就提前把它處理了。
法院查封的房產怎麼會被賣掉呢?
房屋買受人:
2006年9月29號我交的首付,簽的合同。
記者:
交了多少錢?
房屋買受人:
我跟他商談好了,我交14萬,一共34萬,我交14萬,剩下的20萬我准備貸款,就是這個過程。
記者:
當時看這個房子,當時這個房子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態?比如像這個門等一些地方有沒有查封的封條?
房屋受買人:
沒有,一點痕跡都沒有,一點痕跡都沒有。收據是這樣。
記者:
這是那個收據?
房屋受買人:
對,這是那個收據。我交房款那天他是這麼跟我談,他說,我收據給你寫2005年吧,我說為什麼?我說我哪天交你應該給我寫哪天就行了。他說是這樣,2006年這個房價就不行了,房價漲價了,你這價格就買不到了,是這樣。
如此更改日期,拖欠單位的目的又如何呢?
李友出:
我們法院查封在2006年9月8號查封的,他是在今年的9月29號開發票的時候寫到2005年9月20號,為了規避法院的查封,把時間提前了。
記者:
表示這個在你們查封以前就已經銷售出去了。
李友出:
就已經銷售出去了。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員高麗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訴訟當事人或其他人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對其進行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我國刑法第114條,非法處置、扣押、凍結財產罪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次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期欠款不還,而又擅自變賣法院查封房產的,哈爾濱市道外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負責人實施了司法拘留。相應刑事責任已在調查當中,同時所欠款項也正在進一步追繳。
韓旭民:
執行難的危害很大,它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利益得不到實現,破壞了法治環境,經濟環境,也破壞了誠信社會和諧社會的建設。
針對老賴們長期欠款不還,而又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兩種行為,哈爾濱市公檢法聯合出臺了辦理相關犯罪案件的規定,加大了打擊力度。
韓旭民:
截止到目前為止,我們現在已經判刑17人,司法拘留386人,另外現在正有36起案件已經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
你對下一步償還債務有什麼打算沒有?
張寶林:
有打算。
警察:
怎麼打算?
張寶林:
馬上還錢,在一天或者下周一周二之內把錢給還上。
自從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大打擊力度以來,對於老賴們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懾作用,案件的時結率有了明顯提高。2005年與2004年相比較提高了一倍,而且大量積案被清理,僅從今年2月份以來,共清理積案近1100件,許多債權人紛紛拿到了本該屬於自己的欠款。
主持人:
整個社會的建設我們講和諧,經濟社會的建設就要講誠信,但是老賴這種行為卻把和諧和誠信全都破壞了。有的時候對於老賴他們這種賴錢的行為,光靠道義上的聲討和譴責看來是不夠的,通過剛纔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我們可以看到,遵循法律,積極想辦法,有的時候是可以讓這些老賴們乖乖的還錢的。
今天的節目就是這樣,感謝您的收看,我們明天同一時間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