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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丟寄存骨灰 賠償子女四萬
2006-11-03 06:54:0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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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3日電 哈爾濱市松北區松北鎮的李某兄妹六人為母親買下一塊墓地,在准備為母親下葬時,卻發現保存在綠色墓地骨灰寄存室的母親骨灰丟失了,於是兄妹六人將該寄存室的上級主管部門松北鎮政府告上法院。近日,原告兄妹六人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6萬元,同時獲賠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元。

  母親去世後,李某兄妹六人於2004年7月31日將母親骨灰交至松北鎮政府下設的松北鎮綠色墓地骨灰寄存室保管,保管期為兩年,從2004年8月11日至2006年8月11日。李某兄妹六人將母親的骨灰交付寄存室保管後,於第一年交納保管費100元,第二年交納保管費120元。今年5月,李某兄妹六人為母親買下一塊墓地,准備從松北鎮綠色墓地骨灰寄存室取回骨灰舉行下葬儀式。為此,李某兄妹六人僱傭車輛及宴請親朋好友花費4000餘元。今年5月29日,李某兄妹六人與親友到骨灰寄存室領取骨灰,卻發現骨灰丟失。隨後,李某兄妹六人找到松北鎮政府協商此事,松北鎮政府承認保管期間骨灰丟失的事實,但就賠償問題雙方一直沒能達成一致意見。於是,李某兄妹六人將松北鎮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松北鎮政府賠償兄妹六人為下葬而支付的車費、餐費等損失4000元,同時認為母親骨灰丟失給他們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將其母親的骨灰交由被告保管,並支付了費用,原、被告之間形成保管合同法律關系,被告負有保管義務。然而在保管期間內,被告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致使原告母親的骨灰丟失,對此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母親的骨灰對原告具有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特定價值,骨灰的丟失,使原告失去了祭拜的特定物,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侵害了原告的權益,應由被告對原告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後判決,被告向原告兄妹六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6萬元,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元,被告負擔案件受理費1578元。

 

責任編輯: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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