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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2006-11-07 14:35:01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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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決定開展的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是我國繼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之後進行的又一次重大國情國力調查,也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和積極配合的系統工程。它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對此國務院非常重視,專門發布了《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它是指導此次普查的行政法規,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一樣重要,是農業普查最重要的法律法規。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業普查對象應當如實回答普查人員的詢問,按時填報農業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農業普查對象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推委和阻撓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依法接受農業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的調查、如實填報普查資料,是每個農業普查對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這裡的義務主要包含以下四層含義:一是不能不報。即任何農業普查對象都不能拒絕填報農業普查表。二是要按時上報。即必須嚴格按照報送時間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農業普查表,不得遲報。三是填報的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報、瞞報,不能偽造、篡改。四是填報的資料應當完整,不能漏報。農業普查對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義務,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普查辦公室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乾涉』。第三十七條還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農業普查資料,強令、授意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和普查對象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對拒絕、抵制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中所說的職權,是指普查機構、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農業普查工作任務時所擁有的權力,是其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重要手段。為了保障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職權,保證農業普查數據的准確,本條規定農業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有權了解、詢問、查看各種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對資料的准確性進行檢查,並要求其改正普查表中不確實的內容。如果普查對象拒絕或者妨礙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確保農業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行使獨立調查、獨立報告、獨立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不受乾涉,保障農業普查數據的客觀性、真實性,本條例中嚴格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自行修改農業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普查機構、普查人員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編造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打擊報復,如違反上述規定,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對於在農業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應予以保密,並不得用於普查以外的目的。』

  為解決農業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入戶難、配合難的問題,消除普查對象的思想疑慮,《條例》要求要確保普查的原始數據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農業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例如,聯合國《官方統計的基本原則》第六條規定:『統計機構為統計匯編所搜集的個人數據,不管是涉及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應嚴格保密,而且只能用於統計上的目的』。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

  (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

  (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

  (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農業普查對象有本條第一款第(一)、(四)項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細則,對農業普查工作中普查對象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及責任作了相應的規定。

  上述《全國農業普查條例》中所規定的各個條款,都是我們開展農業普查工作的法律依據,應認真作好宣傳工作並在普查實際工作中認真加以貫徹執行。

  主辦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農業普查辦公室

責任編輯:顧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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