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9日電 放在銀行裡的2萬餘元被他人偷偷領走,失主李女士覺得,銀行未經自己同意,就把錢支付給別人,屬於違約,於是將其告上法庭。那麼,按法律規定,銀行應該為此承擔責任嗎?
李女士在一銀行有存款2萬餘元,去年底取款時她纔發現,自己的存折在幾個月前就被人以她的名義掛失,並在隨後將錢款全部取出。悄無聲息地就沒了2萬多的李女士在與銀行的交涉中發現,在當時的掛失單和取款單上,雖然簽的是自己的名字,但並非本人親筆,李女士認為,銀行未經自己授權或同意,就把存款支付給別人,屬於違約,於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其給付存款及利息。
銀行方面認為,根據規定,掛失方憑本人身份證,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賬號、密碼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可正式受理書面掛失。當時取款人手持身份證,且能提供存折密碼等相關信息,而且也並無法律規定取款者必須是存款者本人,李女士在開戶時便與銀行約定,憑密碼掛失、支取,所以在此情況下,只要取款人密碼正確,便是合法權利人,銀行並無違約。即便有人冒領,也是存款人對個人信息保管不當,未盡注意義務而造成財產損失。
對此,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開戶存款,雙方即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的法律關系,雙方應按儲蓄存款合同的約定和相關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因取款人掛失、取款時所提供的存款主要信息、身份證信息及密碼與原存款人在銀行計算機系統中設定的信息及密碼一致,即可推定原告對其存款信息、身份證信息及密碼等未盡到保管義務,原告對由其自身過錯導致的損失,應承擔責任。被告在取款人掛失、取款時已盡了注意義務,並符合操作規程,給予辦理,並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為此原告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