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1日電 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強客運包車安全管理取締非法接送學生運營車輛的通告,全文如下: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
加強客運包車安全管理取締非法接送
學生運營車輛的通告
哈政發法字[2006]41號
為加強客運包車安全管理,取締非法接送學生管運車輛,保護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客運包車安全管理、取締非法接送學生營運車輛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從事客運包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取得批准手續,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續的,不得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二、從事客運包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標准。
三、從事客運包車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威脅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四、從事客運包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乘客或者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
五、從事客運包車的駕駛員,應當按車輛核載人數載客,不得客貨混載,不得超員、超載。
六、包車的乘客或者學生家長,應當選擇具有合法批准手續,不得乘坐客貨混載或者超員、超載的車輛。
七、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現有客運包車車輛和接送學生營運車輛進行排查,對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續、未達到機動車運行安全標准的營運車輛,依法予以取締。
八、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加強日常路檢、路查,對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續,未按車輛合載人數或者客貨混載、超員超載的客運包車車輛,依法予以查處。
九、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統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