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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觸電身亡 法院判"精神正常"是自殺
2006-11-22 13:25:02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章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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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22日電 兩年前,湯原縣竹簾鎮民主村村民高洪纔在村頭田間的變壓器上觸電身亡,高洪纔的父親高寶安以高洪纔是精神病患者為由,將湯原縣農電局和村委會告上了法庭,生活報曾以《死者『自殺』成了拒賠理由》為題進行過報道。此案一審判變壓器產權人縣農電局敗訴,承擔賠償責任。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因縣農電局申訴進行再審。再審推翻了一審的判決,認定高洪纔並非精神病人,觸電身亡是自殺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變壓器產權人縣農電局被免除責任。高寶安和縣農電局對這個判決不服,雙雙向佳木斯中級法院上訴。前不久,佳木斯中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湯原縣法院的再審判決。

  案件回放:『精神病人』觸電引糾紛

  2004年8月24日11時許,湯原縣竹簾鎮民主村村民高洪纔被電死在村頭的變壓器上。待高洪纔的父親高寶安聞訊趕到時,現場已經被公安機關保護了起來。當時出警的民警問高寶安,高洪纔有沒有精神病,是不是自殺,高寶安說他兒子沒有精神病,是自殺。但幾個月後,高寶安以高洪纔是精神病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由,將湯原縣農電局和民主村村委會一起告上了法庭,高寶安請求賠償他的各項損失3.8萬餘元。

  2005年4月29日,湯原縣法院一審審理認定,電死高洪纔的變壓器架設不規范,變壓器的產權為湯原縣農電局,高洪纔是精神病患者,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公安機關認定高洪纔是自殺,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中對自殺的免責條款應是針對『能夠控制自己思想和行為的正常人』,『不包括精神病患者』,所以湯原縣農電局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高寶安作為受害者的法定監護人,疏於管理,本身也要承擔部分責任。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原告和被告都沒有上訴,案件判決後進入了執行階段。可是在高寶安申請執行的時候,湯原縣法院因縣農電局的申訴而停止執行,並再審此案。今年6月3日,湯原縣法院再審認定電死高洪纔的變壓器架設確實不規范,但受害者的死亡屬於自殺行為,一審判決擴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的解釋,因此湯原縣農電局應免除賠償責任。但湯原縣農電局否認自己是電死高洪纔的變壓器產權人,高寶安也否認兒子是自殺,雙方於是同時向佳木斯中級法院上訴。

  終審判決:受害者觸電時『精神正常』

  2006年8月30日,佳木斯中級法院對『高洪纔傷害賠償糾紛案』下達了終審判決。終審判決認定高洪纔在觸電『自殺』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佳木斯中院的判決列舉的主要理由有三條。

  一是高寶安自相矛盾的上訴主張,高寶安一方面說高洪纔有精神疾病,同時又向被告主張『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判決書分析說,如果高洪纔有精神疾病,就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擔負起被撫養人(高寶安)的生活費』。現在高寶安提出這樣的主張,就說明高洪纔『死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個證據是高洪纔觸電後,公安機關對高寶安的一次詢問筆錄。高寶安自己在這份詢問筆錄上承認高洪纔沒有精神病,兒子的死是自殺。

  第三個證據是電死高洪纔的變壓器使用者劉列清的證言。劉列清說高洪纔在自殺的前一天到過他的稻田地頭,說過『活著沒意思』的話。這些證據說明,高洪纔在觸電前是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針對庭審中高寶安出具的四份高洪纔精神病診斷書,判決書分析說,這『只能證明高洪纔生前曾有過精神病的病例,但其證明不了(高洪纔)死亡時該病復發』。

  湯原縣農電局在庭審時提供了多份證據,這些證據包括原民主村村委會主任劉玉啟的證言,以及第三人劉列清、李寶金的證言等。劉玉啟的證言證實,他找到當時湯原縣縣長蘇永平,蘇縣長又給縣農電局蔣局長打電話,後來縣農電局就給民主村無償安裝了這臺變壓器。劉列清、李寶金的證言說,他們使用的這臺變壓器是水泥底座、變壓器護欄瓦都是在安裝變壓器時自己買的。縣農電局認為,如果變壓器的產權是自己的,就不會讓兩個農民來買水泥和護欄瓦,所以變壓器的產權是民主村的。但民主村否認這臺變壓器屬於村集體財產,村集體的賬上沒有這臺變壓器,縣農電局也從來沒有與民主村交割過這臺變壓器。佳木斯中院審理認定原審判決說這臺變壓器屬於縣農電局沒有事實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認定對高洪纔的自殺身亡,縣農電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原告:受害者不是自殺

  原審原告人高寶安認為,佳木斯中院的判決沒法讓他心服。據高寶安介紹,他兒子高洪纔讀小學6年級的時候就得了精神病,只不過病情時好時壞。高洪纔是2004年9月7日上午觸電身亡的,而高洪纔在身亡前半個月(2004年8月24日)因為病得厲害,還在省農墾第二醫院看精神病。『難道只過了半個月,高洪纔的精神病就好了?』

  高寶安說,公安機關給他做的那份詢問筆錄並不完全符合事實。高寶安認為,他兒子被電死的時候,自己不是目擊者,現場也沒有目擊者。公安機關問不是目擊的人『是不是自殺』,本身就沒有什麼根據。實際上『我沒看到兒子是怎麼死的,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自殺呢?』據高寶安介紹,當時民警問他,高洪纔是自殺還是他殺,『我不知道什麼叫他殺,就問民警。民警給我打比方說,比如被人推到變壓器上電死的就是他殺,我說兒子不可能是別人推上去的。』民警反問:『那不是別人推上去的,就是自殺了?』高寶安說:『那就是吧!』

  高寶安在民警詢問的時候,為什麼要否認他兒子有精神病呢?高寶安解釋說,自己給兒子治病近10年,家裡都花空了,兒子這一死,他當時覺得是個解脫,『人都死了,還什麼病不病的?』按高寶安的說法,兒子死的時候,他的腦子一片空白,對民警的詢問沒有細想,有的話是一時的氣話。『如果我說的不是氣話,兒子真的沒病,那兒子死前半個月還看精神病又怎麼解釋呢?』按高寶安的說法,他兒子死前正是精神病病發的時候,他自己都不清楚自己在乾什麼,他怎麼能自殺呢?

  專家觀點:精神病人也能自殺

  哈醫大一院精神科徐曄副主任認為,精神病只是個統稱,它有十大類幾十種,不同種類的精神病發病情況也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籠統地說高洪纔在案發時到底有沒有發病。『有些種類的精神病,今天發病,治療一下就可以緩解,過幾天行為舉止就有可能趨於正常。』徐曄副主任說,有部分精神病人在發病前期,治愈的希望很大,但如果久治不愈,想徹底根治就難了。根據高洪纔的精神病發病情況來看,他的病反復治療又反復復發,在案發前半個月還在治療,可以認為他的病即使治療,一般也不會痊愈,至多處於緩解期。『這時候,患者是發病還是沒發病,就很難判斷了。』徐曄副主任說,在精神病鑒定時,都是在病人活著的時候來做,『人死了,就沒法鑒定了!』另外,精神病人也有自殺的,只不過精神病人自殺的時候,缺少正常人的思維。

  律師認為:無法判斷是否發病宜按有病推斷

  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姜啟凡認為,法院認定此案受害人死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據有待探討。高寶安的請求確實有矛盾之處,但用上訴人的不當請求作為依據來想象死者『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沒有根據的。至於公安機關的那份詢問筆錄,高寶安並沒有在他兒子觸電身亡的現場,高寶安說他兒子是自殺或他殺,都是沒有根據的,而沒有根據的筆錄是缺乏證據效力的。此外,法院以變壓器使用者的證言來證實高洪纔在死前思維正常,這份證言沒有旁證,當事的另一方已經死亡,這就死無對證。而變壓器使用者本身是該事件的當事責任一方,其證言的可信性也差。姜律師認為,在刑事判決中,如果沒有有效證據證實當事人是否精神病發,一般應該推定當事人處於精神病發病中。圖為電死高洪纔的變壓器。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