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3日電 近兩年,一些居民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紛紛將陽臺改裝成保溫陽臺做廚房以擴大居室面積。卻不知這種行為不僅屬於私建濫建,而且由於采光、安全等原因也影響鄰裡關系。日前,市法院就判決了2起因私建保溫陽臺而要求被告恢復原狀案。
家住在哈爾濱市道裡區的王某與趙某是門挨門的鄰居,2家都住在4樓,去年8月,王某在沒有征得物業公司及房屋產權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投資了近萬元將房屋原有的陽臺擴建成了保溫陽臺。而自打王家建保溫陽臺起,因感覺擋了自家光的趙某沒少與王家起爭執,但是王家依舊理直氣壯地將陽臺進行了改建。
去年10月,趙某與房屋產權單位共同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將陽臺恢復原狀。
道裡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王某的行為影響了樓房的整體結構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不利於樓房的物業管理,其行為也與有關法規規定相悖,因此一審判決王某拆除擴建的保溫陽臺,恢復原狀。
王某認為所建陽臺根本不存在擋光問題,遂提起上訴。市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破壞了樓體整體結構的安全性及樓體外觀,擴建部分應予拆除,終審判決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無獨有偶,家住南崗區的韓某也遇到了同樣的鬧心事。他家住在2樓,而樓下的鄰居馬某在窗改門後又將陽臺改建為保溫陽臺,韓某覺得對他家的安全造成了隱患,在幾番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韓某以保溫陽臺影響其住宅安全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恢復原狀、排除妨礙並向其賠禮道歉。
南崗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馬某將其陽臺恢復原始狀態。馬某不服,提出上訴,市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這2起案件的審理都依據了建設部頒發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即裝修人未經批准不得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物業使用中禁止破壞房屋外觀;禁止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