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8日電(記者 雷蕾) 為維護政治安定和治安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11月28日,哈爾濱市委政法委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依法打擊惡勢力犯罪公判大會,公開宣判5起惡勢力犯罪案件,32名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死刑。
欺行霸市毆打他人
被告人李軍為獨佔哈市道裡區『安字片』液化氣罐充氣生意,指使有燃氣市場監督員身份的樊強及付貴纔、於向東、陳曉忠等人在道裡區『安字片』內駕車巡查,並隨意毆打在該片內做同樣生意的其他人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李軍有期徒刑一年。 誘人『作弊』伺機敲詐
被告人麼曉光與李洋等五人經預謀,采取由麼曉光引誘熟人來李洋設有『風火輪』賭博機的場所進行賭博並『作弊』,然後發出信號,由服務員將『作弊』的賭客抓獲,並利用賭客的負疚及不敢報案的心理,對其進行敲詐。五人先後以此種手段獲贓款共9.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麼曉光、李洋等五人結伙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認定被告人麼曉光、李洋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其餘三名被告人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送客』為名強索財物
2005年12月末至2006年3月中旬,在哈爾濱火車站廣場,被告人孫玉柱、王志剛、關長友等五人采取將被害人騙到出租車上,再利用語言相威脅並使用暴力強行向被害人索要財物的手段實施搶劫犯四起,共獲贓款3.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玉柱、王志剛、關長友等五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和以暴力相威脅,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依法判決:撤銷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新林區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孫玉柱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孫玉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被告人王志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至十三年。
狂搶廢品收購站
被告人劉國良、李術臣等十三人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間,瘋狂搶劫了全國各地共二十三家廢品收購站及一家工地,搶劫款物價值人民幣24.2萬元;同時實施了五起盜竊犯罪,盜竊款物價值人民幣4萬元;一起故意傷害犯罪致一人重傷及一起窩藏犯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良、李術臣等十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械入戶搶劫公民財物,搶劫中致多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劉國良、李術臣等七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明、由長權、吳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姜明麗為犯罪分子提供財物及住所的行為構成窩藏罪。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判決:被告人劉國良、李術臣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車玉卓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十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至十三年。
殺人傷害、搶劫盜竊、滋事賭博、強迫交易
被告人姚穎、張殿軍、姚卓等八人可謂『無惡不作』,在1989年至2005年間共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九起,致3人死亡、1人重傷、5人輕傷、1人輕微傷;搶劫犯罪一起,獲款物價值人民幣7.9萬元,致1人重傷十級殘;盜竊犯罪五起,獲款物價值人民幣10.3萬元;尋釁滋事犯罪七起,獲贓款物價值人民幣5800餘元、造成他人經濟損失2100餘元、將3人打傷其中1人為輕微傷;開設賭場實施賭博犯罪獲利數十萬元;實施強迫交易犯罪非法獲利2萬餘元;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姚穎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張殿軍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其餘六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