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名相關責任警官被撤職
2006-11-29 09:10:1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秦雷 張衝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1月29日電 11月28日,記者從市公安局了解到,經市公安局紀檢監察、雙城市監察局研究決定,並經哈爾濱市『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同意,對『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中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8名公安人員作出處理:

  一、雙城市公安局副局長兼交警大隊隊長李新松,作為本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上級機關所部署的交通安全宣傳和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不力,工作檢查監督不到位。李新松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撤銷副局長和交警大隊長職務處分。

  二、雙城市交警大隊副教導員佟雙影,作為主管公路巡邏工作的領導,對轄區道路安全巡控工作組織不力,部署不到位。佟雙影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分管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三、雙城市交警大隊公路巡邏中隊中隊長孫鳳林,在組織巡邏中隊工作中,對周家鎮地區疏於巡查,對村鎮公路巡邏安全檢查工作流於形式,對肇事車輛長期在轄區村鎮道路上違法行駛行為失控漏管。孫鳳林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雙城市交警大隊宣教民警張國良,是『11·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居住地的交通安全監管和宣傳教育的責任區民警,但自肇事人於2004年取得駕駛執照後,張國良沒有對其履行宣傳教育和管理責任,以至於肇事人長期違法駕駛與證照規定不相符的車輛沒有被發現。張國良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五、雙城市交警大隊副大隊長武惠民,在主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中,組織排查交通安全隱患不到位,很多工作走了過場,檢查督導不力。武慧民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分管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六、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顧鄉大隊宣教科科長倪萬明,未能嚴格執行公安部關於開展對轄區客運企業客運車輛的技術性能和駕駛人員資格進行『雙排查』工作的要求,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到車主單位開展排查工作,因而未能及時掌握肇事車輛的去向。倪萬明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七、雙城市交警大隊宣教民警高祥洲,負有深入學校、村屯進行安全宣傳教育的職責,但因其工作疏忽,沒有摸排出中心鎮送學生車存在的安全隱患。高祥洲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八、雙城市交警大隊宣傳股股長王洪軍,對上級部署的工作落實不細,不能深入基層掌握第一手情況,致使宣傳『五進』工作及駕駛員管理工作不到位。王洪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全面調查工作正在進行中,對其他涉嫌責任人員,哈爾濱市『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將做出進一步處理。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