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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南崗區法院一個月內判決十餘起妨害公務案
2006-12-03 06:01:57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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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3日電 妨害公務罪雖然在我國刑法中早就有所規定,但很多普通市民對此的了解首先還是從港臺和國外的影視作品中看到的。人們覺得這種罪名似乎離我們很遙遠。隨著我們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過去鮮見的妨害公務罪越來越多地出現了,而且都與普通市民有關系。據記者調查了解,在南崗區人民法院,僅9月份,妨害公務罪的判決就超過了十件。用一位法官的話說,這個數字超過了過去數年被判決該罪名的總和。

  妨害公務案件飆昇

  案件一:

  今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唐某乘坐其同事駕駛的摩托車行至南崗區中山路省政府交通崗時,因其同事無證駕駛,正在值勤的交警對其依法進行取締。此時被告人唐某拒不下車並與兩名進行處罰的交警進行撕扯,致使交警劉某的腿部被摩托車刮傷。在交警准備扣留車輛時,被告人唐某揮舞鐵錘及扳手欲毆打前來執行公務的警務人員。幾位交警無奈當即將唐某抓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應予懲處。依據《刑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唐某罪名成立,判處拘役3個月。

  案件二:

  今年5月24日中午12時許,南崗區西大直街與公司街交口處。被告人劉某(女)坐在一輛紅色的捷達車內,當時這輛捷達車因違章被正在值勤的交通民警處理。劉某從車內出來,與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發生了爭吵,進而撕打兩位交警。劉某不聽交警的勸阻,撕打越來越激烈。最後,兩位值勤交警的面部、手部和頸部皮膚多處被抓傷,導致無法繼續執行公務。後幾位交警將正在行凶的劉某抓獲。

  劉某被公訴機關起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刑法》之規定,判處劉某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件三:

  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南崗區某小區的業主胡某在自己的房屋中見到了前來執行的法院工作人員。原來,胡某與他人有經濟上的糾紛,被起訴後被判賠償。因為他遲遲沒有執行法院的判決,所以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法院的調查中,胡某的可執行財產只有在該小區的這戶兩居室的房子。在此之前法院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曾多次向其提出該房屋要被執行,限期要他搬出。胡某一直對執行部門的通知置若罔聞,拒絕搬出。

  在法院執行其財產的當日,胡某仍然不聽工作人員的勸說,拒絕搬家。工作人員無奈,強制將胡某房中的物品搬出。這時,胡某粗暴地攔阻執行人員,並用鐵鍬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兩名執行人員的頭部和背部不同程度受傷。為了使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法警將其制服,並帶回法院。

  近日,胡某被公訴機關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法院不日將作出判決,等待他的將是一段時間的鐵窗生活。

  侵犯公權也是犯罪

  在人們的傳統法律意識中,只有像殺人越貨、偷盜錢財等對他人權益的侵犯纔算是犯罪,而對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知之甚少。這也是導致此類犯罪增加的原因之一。其實我們國家的《刑法》中對此早有規定。此罪的具體規定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上述各案例,均比較典型地勾勒出了妨害公務的行為及應受處罰。

  國家公職人員在依法行使其職務時,是代表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利的一種體現。如果以不正當方式阻撓、妨害國家公職人員執行公務,那麼就是對公權的一種侵犯。對公權的侵犯是對國家利益的侵犯,這和侵犯公私財物、傷害他人身體等犯罪行為是沒有本質區別的。所以,對其行為人定罪也是保護公眾利益的一種體現。

  在很多人的意識中,公權的概念並不存在,致使有很多妨害公務的行為發生。比如在被交警處罰時拒不配合,甚至毆打交警,更有甚者開車撞傷或撞死交警。這些行為都是對公權的嚴重侵犯。

  在諸多的妨害公務案件中還有一種是比較『溫和』的犯罪行為。近日有媒體報道,有一對老夫婦,為了不讓涉嫌犯罪的兒子被警察抓到,在民警實施抓捕的過程中,撕扯民警衣物,並橫躺在門口阻止民警進入家中抓捕。最後,這對夫婦以妨害公務的罪名被公訴機關起訴。他們在『愛子心切』的支配下所作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公權的侵犯,觸犯了刑律。

  妨害公務罪的侵犯對象不僅僅是國家的公務人員。法律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據了解,除了使用暴力,有的時候在不使用暴力的情況下也會觸及該法。如該法中還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