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0日電 『你孩子是四大天王裡的一個,他的魂現在處於陰陽之爭,如果不及時破解,孩子的小命難保……』就是這樣一句荒唐的戲言,不但讓中年喪夫的李女士深信不疑,還讓她眾叛親離認『大仙』為友,短短5年,百萬家產進入了『大仙』的囊中。
為保兒命,聽信『大仙』改兒名
李女士原本有個富足幸福的家庭,丈夫是一家建築工程公司的承包人,13歲的兒子小凱活潑好學。可天有不測風雲,1998年4月,丈夫在一次出差途中出車禍意外死亡。這個打擊如同晴天霹靂,讓李女士無法承受。兒子也受到刺激,對學習失去了興趣,無緣無故就大哭大鬧,有時還揚言要跳樓,到醫院檢查,又查不出病因,正當她愁眉不展時,有人為她出了個主意,請『大仙』來看一看。
10月的一天,『大仙』張某如約到了李家,一看到小凱就臉色大變。她對李女士說:『你兒子的魂在他爸手中攥著,現在陰間爭陽間搶,孩子的小命就要保不住了。現在孩子就在山頂上,掉到陰間就完了……』接著她便在小凱身前身後不停地舞動和念咒,還將小凱的名和姓全給改了。從未見過這種場面的小凱,對此感到既新鮮又好奇。沒多長時間小凱居然恢復了正常。李女士認為是『大仙』起的作用。『大仙』成了自家的救命恩人,李女士大擺宴席感謝張某,張某對她說:『你日後也有大災,要想躲過這場災難,就得我保你,你一輩子都不能離開我。』李對張某的此番話深信不疑,兩人由此成了無話不說的好朋友。
李女士丈夫生前與弟弟合伙做建築生意,別人欠丈夫40多萬元,小叔子決定代哥哥去催欠款。張某悄悄對李女士說:『你小叔子如果把錢要回來,肯定會和你分,到時候這錢就成他家的了。』張某出了一個主意,讓李女士帶著酒,到欠債的地方看到人就往頭上倒。小叔子反對這種做法,認為都是生意上的伙伴,不能靠哭鬧來解決問題。可李女士聽信了張某的建議,沒想到用這招數還真要回了全部欠款。李女士越發信任張某了,對她的話言聽計從。
為保家產,跟隨『大仙』常搬家
『現在你家有錢了,你小叔子肯定想整你,你得走得遠遠的,如果讓他找到,你就有殺身之禍。』聽了『大仙』的話,李女士有點不知所措,兒子在一所名牌中學讀書,自己家的房子又在哈市,娘倆能躲到哪兒去啊?張某看到李女士有些猶豫,很著急地說:『你要是再不走,你小叔子很快就會找上門來,還得搶你房子,你必須得走,而且不能接觸任何人,不然命就沒了。』從那以後,李女士與兒子就在親友的視線中消失了,誰也不知道她們娘倆去了哪裡。
1998年10月,李女士聽從『大仙』的安排,先從道裡區搬到南崗區一處房子內,後來,索性把家搬到了巴彥縣興隆鎮,兒子也被轉到鎮裡上學,再次改名。從那以後,李女士娘倆與『大仙』過上了隱姓埋名的生活。據李女士講,她丈夫在道外區有一處門市房,面積共有300多平方米,價值大約70萬元。張某知道她有這處房子後,稱只有自己纔能替她保住房產,唯一的辦法是將房證改成張某的名字,不然這房子就會被別人搶走。張某帶著她到公證處簽署一項協議,稱李女士欠張某40萬元人民幣,同意把道外的房子抵債給張某。房子到了張某名下,李又花7.2萬元為張某辦理了過戶手續。當年年末,張某把這處房子租了出去,把1.1萬元租金交給了李。後來,李女士纔知道這處房子一年的租金是10萬元。
李女士的小叔子想念侄子,托人打聽找到她們娘倆,可張某說他是來算賬的,讓李拿錢到巴彥買一處房子,躲得更遠些。李女士在興隆鎮買房住到了2000年4月,張某又『看出』李女士有災了,窗戶上安上鐵柵欄,張某還說不行,竟把她從這個家中攆出去了。無奈,李女士帶著兒子另租了一間房子。當年10月,張某的兒子就在李女士的房子裡結了婚,冰箱、彩電等家電也被其佔用。事後,李女士纔知道張某以她叔叔的名字與原房主簽了這套房子的轉讓協議,現在協議還在張某手中。從那以後,李女士在哪都住不長,張某不停地讓她搬家。後來,張某嚇唬她,如果自己日子過不好,就保不住她了,要求她拿10萬元錢在哈市再買一套房子,房主是張某。這件事讓李女士產生了懷疑。她向張某討要以前的房子,可張某卻對其置之不理。
吞沒家產,『大仙』翻臉不認賬
2003年7月,李女士一無所有地從巴彥縣回到了哈市,直到此時,她纔醒悟上了『大仙』的當。7月21日,李女士到道裡公安分局刑偵一大隊報案。警方將張某抓獲,在供詞中張某矢口否認自己犯下的罪行,她辯稱,李女士丈夫搞工程時向她哥抬了40萬元錢,李女士丈夫出車禍不久她哥也死了,她代表哥哥向李女士要錢,李女士就用道外的房子頂了賬。她否認給小凱看過病,更沒當過什麼『大仙』,她所有的財產都是自己跟著哥哥做小買賣、乾工程時掙的。
針對張某講述的內容,警方對與本案件有關的14名證人進行了調查取證,查明:李女士丈夫去世後留下房產、工程款等遺產。而張某多年以算命為生,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其親屬也都生活困難。1998年下半年經人介紹張某為李女士算命,從此張某經濟條件好轉,在此之前張某沒有借給李女士40萬元錢的條件。二人相識後,張某取得李女士信任,騙取其財物,目前已核實4起案件,累計金額近90萬元。
2006年11月23日,道裡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張某犯有詐騙罪,但拒不認罪,所騙財物大部分被其揮霍,給被害人李女士造成了極大損失,應從重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50萬元。近日,張某不服此判決,已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