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2日電 10日,《黑龍江晨報》報道了哈爾濱市一門市房業主焦延纔先生向檢測部門申請測溫,卻因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溫度及檢測方法而遭拒。11日,當焦先生找到供熱單位簽合同時,又因相關規定中未界定門市房的達標溫度,雙方在究竟多少溫度為達標溫度上出現爭議,使得合同簽訂陷入僵局。
11日,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小區新區55棟4單元1樓的焦先生找到該門市房供熱單位——哈爾濱市住宅新區物業管理總公司紅旗試點新區物業分公司,要求簽訂《城市非居民供用熱合同》,對此,供熱單位表示同意。但當雙方按《黑龍江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簽合同時卻出現了意見分歧:焦先生認為自家的門市房室溫應達到16℃,而供熱單位認為門市房最高只能約定為13℃。
焦先生認為16℃合情合理。他說,第一,按規定,在供熱期限內,居民居室內6時至21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哈市居民住宅熱費按使用面積收取,每平方米34.55元,而他家的門市房的熱費是按建築面積收取的,每平方米37.35元。門市房交納的熱費遠比居民住宅交的錢多,按商品質價相符的原則,他家門市房享受的熱就應同居民住宅一樣。但因門市房開關門頻繁造成熱損失,他認為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1.49的系數換算,門市房比居民住房每平方米多交的21.10元熱費就是為彌補這一問題保障達標而收取的。第二,他家門市房的客流量不大,每天開關門的次數並不多,平時室溫都在11℃?12℃。第三,13℃根本不能達到冬季室內的生活條件,政府出臺任何規定都有其人性化的一面,正因門市存在開關門的情況,纔未具體界定溫度標准,但絕不代表門市房就得花高價買低溫。
紅旗試點新區物業分公司經理謝群說,門市房是按政府規定的標准交熱費,不存在多交錢概念;《黑龍江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居民住宅最低室溫為16℃,但門市因為經常開門所以溫度要比居民室內溫度低,他們新區物業公司開會研究決定,只能暫時將門市房的室溫達標標准確定為12℃至13℃,高於這個溫度標准他們不能保證做到,因此他只能同意簽13℃,這是他們公司能保證的供應熱度。
約定門市房室溫達標標准雙方各執一詞,供用熱合同無法簽訂。經雙方協商決定,由供熱單位用兩至三天時間專門對焦先生家的門市房進行實地測溫,然後重新商談達標溫度簽合同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