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3日電 木蘭縣居民孫海家大棚內的秧苗被省通信公司木蘭分公司(以下簡稱通信公司)所懸掛的廣告牌砸壞,孫海要求通信公司賠償,但卻遭到對方拒絕。於是,孫海把通信公司告上法庭。11月20日,該案經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通信公司賠償孫海10700元。
2005年4月28日11時左右,木蘭縣遭受9級以上大風,通信公司所懸掛的廣告牌被大風刮落,將孫海家大棚塑料布及鐵架損壞,致使大棚內秧苗受損。孫海要求通信公司賠償損失,但通信公司不同意賠償全部損失。
通信公司辯稱:通信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原審判決遺留主體,應當追加黑龍江省通信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孫海大棚損壞是由於風災造成的,通信公司對造成孫海財產損害主觀上無過錯,故通信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孫海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秧苗受損的程度、大小及數額。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上的懸掛物脫落、墜落對他人造成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孫海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其大棚受損並導致秧苗損失系通信公司廣告牌墜落所致,故孫海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據此判決:被告黑龍江省通信公司木蘭縣分公司賠償原告孫海塑料膜、鐵架子、人工費、秧苗損失計10700元。
判後,通信公司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哈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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