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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須為僱工辦保險 2007年1月起施行
2006-12-15 14:42:42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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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5日電 在私企打工,發生事故傷害,經常遭遇無處維權。14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為維護個體工商戶僱工的合法權益,哈爾濱市發出關於有僱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是哈爾濱市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都要到所在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工商戶負責繳費

  通知要求,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要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當年新招用的僱工以其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無法確認僱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哈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有僱工個體工商戶拿相關手續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的行業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僱工個人不繳費。

  打黑工者不參保

  對於個體工商戶僱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以及未滿16周歲的非法用工人員,不入工傷保險范圍。上述人員因工造成傷亡的,由僱主按規定給予賠償。

  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以一次性繳足全年的工傷保險費。參保人員有增減變動時,應當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動手續。

  當僱工發生事故傷害時,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的僱工及其直系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繳費即享保險待遇

  有僱工個體工商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費,自繳費次日起僱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有僱工個體工商戶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或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僱工發生工傷事故,經鑒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標准支付工傷待遇。

  對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僱工以及因工死亡僱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准繼續發放,所需資金由僱主預留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僱工,由僱主按照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解除工傷保險關系。

責任編輯:張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