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5日電 巴彥縣巴彥鎮綜合村村民張東在巴彥縣糖廠大門外等候送甜菜時被兩輛車擠傷,事發後,張東將兩名司機和巴彥縣糖廠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日,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三被告共賠償張東各項費用24658.14元的80%,其餘20%%由張東自己負責。
2004年10月18日8時許,張東在巴彥縣糖廠大門外等候送甜菜,在去查看驗收到什麼位置時經過王恩、孫立駕駛的兩車中間被擠傷。司機王恩和孫立都認為責任不完全在自己,而巴彥縣糖廠認為,他們對出事路段沒有管理責任,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孫立、王恩均證明不了原告的損害後果與其無因果關系,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巴彥縣糖廠因管理不到位,也應負有管理責任。原告由於觀察不夠造成身體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後,王恩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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