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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早報:金桂蘭法官於中國法治
2006-12-18 11:44:55 來源:法制早報網絡版  作者:朱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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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8日電 題:金桂蘭法官於中國法治

  金桂蘭法官的經驗和經歷對中國法治有多重意義,其中包括了改善司法系統的公共形象,強化司法為民的信念,通過用調解來緩解中國法院系統當下普遍存在的人力缺乏這樣的考量;但最重要的是對中國法治建設、司法改革的意義。結合自己多年來的研究,我想從一種宏觀的層面簡單分析,同時也概括一下金桂蘭法官對於理解當代中國農村法治司法需求的意義。

  一般需求:長期、巨大

  金桂蘭法官的經驗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表明,中國農村對法治有相當大的需求。以金桂蘭法官所在的東京城人民法庭為例,該法庭位於農村地區,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基層人民法庭。轄區內共有17萬農業人口,而該法庭近年來年均結案500件。因此,案件數量與人口之比是每年340人就會發生一起要求法庭審理且法庭接受並審理的糾紛。就全國情況來看,根據2 003年的數據,全國平均大約是285人一件民事案件。這表明,在當代中國農村,由於社會的發展,工商業的發展,人口的流動,中國農村對民事司法的需求並不小。曾經有過的中國農民『和為貴』的傳統形象已經有很大改變。另外,中國農村對司法的需求還有相當一部分是潛在的,隨著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這種潛在的需求有可能逐步轉化為一個現實的需求。

  我們還必須考察農村司法案件的類型,由此對農村司法的需求有一個質的把握。當代許多中國法學家,即使是關心中國農村問題,但只要不是深入調查,都很容易把當代中國農村簡單等同於相對傳統的或計劃經濟時代的中國農村,很容易將中國農村的司法需求僅僅視為比較傳統的糾紛解決。這是一個錯覺。

  有研究表明,絕大多數農村法律援助案件都是因交通肇事、產品責任引發的侵權訴訟。有關金桂蘭法官的材料也進一步印證了,目前中國農村人民法庭審理調解的案件已經不完全是傳統農業社會中的糾紛,至少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都有明顯的現代化因素。

  盡管中國的現代化發展很快,但是中國的『三農』問題會是一個長期的問題。一些研究預計,目前中國城市人口的比例大約是每年增加1%,按照這個速度,中國比較完全的城市化還需要40年左右。因此中國農村對司法的這種需求不但巨大,而且還會持續很長一個時期。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中國農村,即使是市場化還不那麼發達的黑龍江農村,也已經隨著中國整體的社會轉型對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金桂蘭法官提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我們對社會轉型中的農民的司法需求,無論是數量還是性質,都必須有一個清醒的理解和認識,並且在制度上要有相應的回應和調整。

  特殊需求:適應環境

  盡管都是對司法的需求,但中國農村對司法有些特殊的需求,這也是當代中國司法無法回避且必須面對的一個現實。

  金桂蘭辦案方法在這方面是一個典型的例證。她特別注重調解,其審理的案件調解率達到90%,而她所在的法庭的調解率近年也一直保持在80%左右。更重要的是,如此高的調解率帶來了訴訟當事人的普遍滿意,13年來,金桂蘭審理調解的案件沒有一起上訴和申訴的。而在城市地區或是更高層級的法院,調解結案率則很低,據我了解,北京郊區某人民法庭的調解率只有20%左右。

  我並不特別偏好因此想宣傳某種糾紛解決方式。因為重要的是要能解決糾紛,就此而言,不管是黑貓白貓,逮住老鼠的就是好貓。但是,如果假定所有這些法院的案件審理方式以及這些法官的選擇都是對於環境的理性選擇,那麼金桂蘭法官給我們的第二個啟示就是,盡管中國農村社會有了重大的發展和轉型,對司法有重大的需求,但中國農村的糾紛性質仍然與城市地區有諸多差別,因此中國農村對司法的需求與城市地區對司法的需求有性質上的不同。這意味著中國農村社會對中國司法提出了特別的制度、技術和知識的需求。

  調解之所以在農村基層社會是主要的糾紛解決手段,並成為農民歡迎的司法產品,最主要的原因是,當代中國農村的基本結構還是熟人社會,人際關系比較緊密,互惠性關系普遍存在,並且往往相互牽扯。因此在糾紛解決中仍然有緩和人際關系的必要,同時也有這樣的餘地;社會同質性比較高,社會輿論構成了司法執行之外的一個比較強有力的社會制裁機構;農村的許多糾紛解決可以甚至必須借助一些民間習慣和風俗,以補足各類相對抽象的法律條文的不足;盡管有了諸多現代化因素,但農村的糾紛相對來說仍然不像現代城市社會中的糾紛那樣復雜多樣;由於種種原因,農村缺乏有效的現代司法認可的證據保留和重現的技術和制度條件;由於財政的原因,農村缺乏律師這樣的支持現代司法運作的專業人員;以及缺乏法學家所說的那種高度專業化和職業化的法官。正是在目前這些限制條件下,調解作為糾紛解決手段的比較優勢纔得以凸顯,並且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

  從實踐意義上看,調解對於中國農村基層司法不但目前具有根本性的意義,而且可能在長達數十年間都可能具有戰略性的意義。中國農村對於調解、對於金桂蘭這樣的法官、對於她所體現或代表的那種司法的知識、能力和技術的需求不是暫時的,而是比較長遠的。因此,如何向中國農民提供他們喜歡並有能力消費的司法,就具有著重大的社會實踐意義。

  對法官的特別需求:

  人格和品性

  對司法制度、技術和知識的這些特別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會轉化為對中國農村基層法官的特殊需求。因為任何司法的知識和技術都不可能只是寫在文字上的,它們必須並且也只能通過基層法院法官和他們的工作來承載和傳達。因此金桂蘭法官的司法審判經歷也提出了一系列關於人民法庭法官的問題。

  金桂蘭的經歷表明,在中國基層法院,法官的個人人格和品性可能更為重要。在鄉村中,法官人格化的權威不可能通過現代司法制度的一些設置來構建。至少一部分基層案件或糾紛解決需要的知識並非學院內的法律知識,或不是在法學院內就可以培養和獲得的。金桂蘭法官先前擔任過村婦女隊長,鄉婦聯主任和鎮紀檢委員等,這些非科班的經歷也許在一些人看來不利於現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但對於當代轉型時期的中國,對於中國基層農村社會的司法和糾紛解決卻具有重要意義,甚至是法學院的經歷無法替代的。

  這就提出了一個放眼看來更具戰略意義的問題:我們現在還有多少金桂蘭這樣的法官,以及我們如何培養或者發現金桂蘭這樣的法官,來滿足轉型中國農村基層司法的需要。近年來,由於人民法庭的艱苦條件等,由於司法越來越強調程序,出任法官越來越強調學歷,旨在提高出任法官之門檻的統一司法考試反而導致法官更容易向律師行業、東部發達地區和城市流動,因此許多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極為缺乏,許多地方的法庭不得不收縮合並,全國的人民法庭數量逐年減少。這種狀況都使得農村的法律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今天我們還有一些金桂蘭這樣的法官,還大致能滿足最基層的司法需要;但他們大多是司法改革之前進入法院系統的,大多年齡已經四五十歲,也許還願意或只能在基層法庭服務10年左右。但再過10年,我們能否還能提供足夠的金桂蘭這樣的法官,在農村基層為民眾服務?這個問題其實已經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了。

  這個問題要求中國的司法制度,在堅持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職業化的同時,作出一些謹慎細致的政策調整。主要手段可能有兩個,一是加大對人民法庭法官的財政支持,從而吸引一些有理想有信念的法學院畢業生到人民法庭工作,至少是工作數年。但這還是一個輔助性手段,可能作用不很大。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層面上,在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這一級,還是可以考慮一些包括『復轉軍人進法院』在內的替代。法學教育對此也可以有所努力,對在最基層的農村法庭工作的法官們提供某些適用、對路的專業培訓。

  就整體的司法制度而言,我們必須理解司法的糾紛解決與司法的規則之治的區分,並據此來設計完善中國的司法制度,劃分並嚴格尊重不同級別法院的功能,完善司法的分工,相應地確定不同層級法官的准入標准。因此金桂蘭的意義對整個司法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具有啟示意義。

  我們要認真總結中國各級法院法官的不同經驗,要尊重和理解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做法,要善於發現其中隱含的理論邏輯,要善於用學術的話語一般性的理論語言予以表達,使之成為一種可以為更多法律人和法學人所分享的系統知識。這種工作非常艱難,因為這是創造性的,但這是中國法治建設和發展所必需的。

  中國的法治不是也不應只是滿足了中國城市人口的司法需求。如果佔了大約全部人口60%的中國農村人口不能獲得有效的法治和司法服務,那麼我們就不可能真正建成中國的法治,而可能成為我們這一代中國法律人和法學人的一個缺憾,甚或污點。

  金桂蘭法官簡介

  金桂蘭,女,朝鮮族,大專文化。1957年5月出生於黑龍江省寧安縣鏡泊鄉五豐村,1973年10月參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寧安縣鏡泊鄉五豐村婦女主任、鏡泊鄉婦聯主任、東京城鎮團委乾事、東京城鎮紀檢委員等職務,1990年9月由東京城鎮政府借調到寧安法院東京城人民法庭工作,後轉為法院正式乾警,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科級審判員、正科級審判員等職務。

  金桂蘭所在的東京城法庭管轄著19萬人口,85%以上是農民。兩口子打架,婆媳不和,鄰裡糾紛,村民之間有糾葛……老百姓常到法庭上來討說法。她辦案的原則是:能不判決就不判決,千方百計要讓當事人和解。

  14年來,她共審理1050起案件,無一起重審改判案件,無一起超審限案件,無一起上訪纏訴案件,無一起違法違紀案件。14年來,金桂蘭沒拿過當事人一分錢,沒辦過一件人情案。她在種種親情和利益的誘惑面前,始終固守了一個人民法官的高潔操守。

  2006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法制日報聯合舉辦的『2005中國法官十傑』評選活動中,金桂蘭法官當選『2005中國法官十傑』。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