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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蔬菜消費安全上『鎖』 農藥殘留超標最高罰2萬
2006-12-20 09:27:59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張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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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0日電 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標蔬菜者,不僅要自費銷毀不合格的蔬菜,還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從哈爾濱市菜籃子辦公室和市農委獲悉,已報送立法部門醞釀待批的《哈爾濱市蔬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為市民蔬菜消費安全加上一道牢固的『安全鎖』。

  蔬菜質量安全實行追溯制

  按照新規,蔬菜質量安全實行追溯制。蔬菜的生產者、經銷者應分別向市農業管理部門、工商部門和商務部門作出生產、銷售的蔬菜質量安全書面承諾。農業、工商、質量監督、商務部門在蔬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使用國家禁用農藥、蔬菜中農藥殘留超標等問題,應按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市商務局定期會同工商、質量監督部門,對生產過程中的蔬菜和轄區內各類市場銷售的蔬菜抽樣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蔬菜除就地監督銷毀外,還要追根溯源依法處罰生產、經營者。導致蔬菜中農藥殘留超標的,除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銷毀、銷毀費用由生產單位或個人負責外,還將視情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污水灌菜田最高可罰萬元

  按照新規,蔬菜生產基地內用有害污水、廢水灌溉菜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向菜田排放有毒有害廢氣、廢水、廢物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偽造、冒用蔬菜專用標志的,由商務、工商、農業、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收繳其假冒標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新規首次明確提出,在蔬菜儲存、加工、包裝、運輸、銷售過程中使用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物質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銷售,監督銷毀被污染的蔬菜,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有害蔬菜造成他人食物中毒事故的,由衛生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進行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蔬菜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