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0日電 生產的蔬菜農藥殘留超標,生產者不僅要自費銷毀不合格蔬菜而且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記者昨天從哈市菜籃子辦獲悉,近期即將出臺的《哈爾濱市蔬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為市民蔬菜消費安全加上一道『新防線』。
超標蔬菜由生產者自費銷毀
《辦法》規定,蔬菜質量安全實行追溯制。哈爾濱市的蔬菜生產者、經銷者應分別向市農業管理部門、工商部門和商務部門做出生產、銷售蔬菜質量安全書面承諾。農業、工商、質量監督、商務部門在蔬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使用國家禁用農藥、蔬菜中農藥殘留超標等問題,應按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市商務局定期會同工商、質量監督部門對生產過程中的蔬菜和轄區內各類市場銷售的蔬菜進行抽樣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蔬菜除就地監督銷毀外,還要追根溯源依法對生產、經營者進行處罰。蔬菜中農藥殘留超標的,銷毀費用由生產單位或個人負責。
污水灌菜田最高可罰萬元
《辦法》規定,蔬菜生產基地內利用有害的污水、廢水灌溉菜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向菜田排放有毒有害廢氣、廢水、廢物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偽造、冒用蔬菜專用標識的,由商務、工商、農業、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收繳其假冒標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首次明確提出,在蔬菜儲存、加工、包裝、運輸、銷售過程中使用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物質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銷售,監督銷毀被污染的蔬菜,並處以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有害蔬菜造成他人食物中毒事故的,由衛生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進行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蔬菜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