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2日電 21日,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通知,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哈市個體工商戶可為其僱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據悉,這是全省首個啟動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城市,該政策的實施標志著哈市工傷保險覆蓋面由單純的企業從業人員擴大到企業、個體工商戶,實現了全面覆蓋。
據了解,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有僱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精神,哈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具體貫徹意見,並確定從明年1月1日起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到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據介紹,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應由用人單位為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僱工本人不繳費。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為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時,要以僱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僱工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僱工個體工商戶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以一次性繳足全年的工傷保險費。有僱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要持營業執照、參保人名冊及參保人身份證復印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有僱工個體工商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費,自繳費次日起,僱工在工作或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本市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個體工商戶僱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以及未滿16周歲的非法用工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上述人員因工造成傷亡的,由僱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