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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博偉等17名被告人2005年7月12日出庭受審時的情形 |
東北網12月30日電(記者 雷蕾) 30日,黑龍江高院刑事審判一庭對廉博偉等17人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了廉博偉、陶玉安等5人的上訴請求,判處主犯廉博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有立功表現的丁玉卓、李剛、張樹峰3人減輕或從輕處罰;對原審認定犯有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姜曉軍宣告無罪。廉博偉已於3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2000年8月24日晚,哈爾濱市呼蘭鎮建國派出所接到報案電話稱,『在海浪宮浴池的休息大廳內,有人開槍殺人』。經查,死者趙純系被一名叫張樹森的人開槍殺死。2001年,張樹森被捕,交代其殺人是受廉博偉、丁玉卓的指使,並供述了二人指使他殺害趙純的經過。廉博偉於2003年11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05年9月27日,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廉博偉、丁玉卓等17名被告人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11項犯罪進行了一案宣判,判處廉博偉、丁玉卓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同案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廉博偉等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高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廉博偉自1993年起與被害人趙純在哈爾濱市呼蘭區內為爭奪經營和勢力范圍而互相斗狠,積怨很深。廉博偉在得知丁玉卓的司機張樹森因受到趙純的欺凌欲報復趙純後,便與丁玉卓共謀利用張樹森殺害趙純。廉博偉向張樹森提供槍支、子彈,張樹森於2000年8月24日晚在呼蘭區海浪宮浴場的休息廳內,將趙純殺死。張樹森被捕後,廉博偉以給張樹森親屬准備住房作為交換條件,讓其一人承擔殺人罪責。廉博偉在逃期間,為掩蓋殺人犯罪的事實,指使李剛到公安機關投案,為其承擔罪責。黑龍江高院在審理中還查明,廉博偉、丁玉卓、陶玉安等人采取威脅、恐嚇、毆打、放火等手段,實施搶奪運送土方工程,壟斷豬肉肥膘市場,封堵正大孵化場,搶佔空車配貨市場,故意傷害他人,毀壞他人財物,尋釁滋事等20餘起嚴重違法犯罪活動。
黑龍江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廉博偉自1996年以來,糾集丁玉卓、陶玉安、李剛、趙軍、那敬安等10餘人,由一般犯罪團伙逐漸演變成以廉博偉為組織、領導者,以丁玉卓、陶玉安、李剛等人為主要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在廉博偉、丁玉卓、陶玉安的組織、指使或者授意下,實施故意殺人犯罪、故意傷害犯罪、非法買賣槍支犯罪、放火犯罪、故意毀壞財物和尋釁滋事犯罪,並且在呼蘭區域內肆意殘害群眾,以暴力手段搶奪他人已經承包的工程或經營項目、壟斷和搶佔部分經營市場,從中獲取巨額利益,共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成為稱霸一方的黑惡勢力,嚴重危害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秩序。廉博偉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當對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所有犯罪負責,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故判處其死刑。
上訴人丁玉卓在案件偵破、審理期間,能夠及時主動供述所犯罪行並配合公安機關工作,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在押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檢舉他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經查屬實,構成立功;上訴人李剛、張樹峰在案件審理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檢舉他人重大毒品犯罪,經查屬實,分別構成重大立功和立功,因此減輕或從輕處罰;上訴人姜曉軍被一審法院認定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審法院認為姜曉軍的行為不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