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9日電(記者 雷蕾) 1月9日,為打擊制售假證犯罪,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依法打擊制售假證犯罪公判大會。王群林等七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5年。
手機群發制假廣告信息
被告人王群林與其妻子朱少華(在逃)於2006年4月來到哈爾濱市以賣假證為生,王群林負責用手機群發制假廣告、與買假者聯系以及將上線制造的假證送給買假者。
2006年8月初,哈市一市民在接到被告人王群林發到其手機上的制假廣告後,以需要一本名為聶艷紅的初級會計證書為名與被告人王群林聯系,後報警。公安機關於8月12日將王群林捕獲。並在王的暫住地搜查出發送制假廣告的手機7部一本名為聶艷紅的初級會計證書。此證書經鑒定系偽造。
被告人王群林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南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王群林有期徒刑六個月。
偽造印章售假發票
2005年至2006年3月間,被告人金敬寶、李興兵二人預謀後,由金敬寶委托他人幫助其刻制了『北京市京南應用技術研究所』印章,由李興兵與人聯系私刻『哈爾濱萬興隆運輸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和『哈爾濱市道裡區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專用章』,並用私刻的公章偽造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二被告人於2006年3月23日出售該發票時被現行抓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敬寶、李興兵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金敬寶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李興兵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租房大肆制假售假
被告人李排力、郭福亮伙同李站力、陶爭光、王金超、韓延偉(已判刑)、吳立新、『岩岩』(在逃)在哈爾濱市道裡區制作、販賣假證件。被告人李排力伙同陶爭光用其購買的制作假證件工具、器材在道裡區井街租房制作假證件,李排力負責聯系購買假證的人員,被告人郭福亮與王金超、韓延偉、『岩岩』負責貼制假廣告、送假證件及收款。
2006年2月中旬至4月初,他們在哈爾濱市道裡區制作、販賣假居民身份證10個,機動車駕駛證7個,結婚證3個,居民戶口2本,職業資格證3個,房屋產權證1個等證件。共獲得贓款人民幣10 000餘元被共同揮霍。
2006年8月下旬,被告人李排力、郭福亮伙同吳立新、『岩岩』在大慶市制作、販賣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居民戶口、高中畢業證等共獲得贓款人民幣700餘元被揮霍。
經偵查,公安機關於2006年9月2日將被告人李排力、郭福亮捕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排力的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郭福亮的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因系從犯,又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
受僱專門制各類假證
被告人王輝、陳奇受僱於王富華(另案處理),專門從事制作各類假證件及假印章用於銷售。2006年4、5月間,王輝、陳奇在王富華承租的哈爾濱市松北區靜怡家園3棟2單元201室內,利用電腦排版、紫光照射、打印機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各類虛假的國家機關證件、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及居民身份證。2006年5月12日公安機關在二被告人暫住處的犯罪現場共搜查出國家機關證件793份、偽造的國家機關印章155枚、偽造的公司、企業印章15枚、事業單位印章64枚、事業單位證件946份以及非法制造的居民身份證12個,戶口簿101份。經查,其中部分系二被告人偽造。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王輝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認定被告人陳奇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