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已經依法進行了改組改制,並妥善安置了職工。同時,該企業(包括存續企業或債務承繼企業)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然欠繳稅款。企業改組改制並按規定安置職工的具體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主管部門對企業改組改制方案的批復予以確定。
二是國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三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的企業,或者因政策調整、生產經營等原因,截至《通知》下發之日已連續停產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四是截至《通知》下發之日已被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列為『非正常戶』管理達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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