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2日電 市民於某有些積蓄,經常把錢從銀行拿出來搞『民間借貸』,賺取高額利息。一年前,他拿出10萬元借給了一位曾經一起『出市場』的姓黃的人,黃某以自家房證做抵押,並說好借的錢就用10個月,月利息比銀行高出2%,10個月以後,連本帶利隨要隨還。可現在,不僅利息,就是本錢於某都難以要回來了。
據於某講,前些天,他准備找借款人要回這筆款子,可一連幾天也沒有在市場上找到黃某,別人都說已經有半年多沒見到這個人了,聽說去了南方。於某撥打黃某留下的手機號,手機已停機。於某又按照房證上的地址找到黃某的家,敲開門卻得知,此房的房主已不姓黃,半年前現房主從姓黃的手裡買來此房,對方還拿出房證給於某看,於某說,自己手裡也有這套房子的房證,而且是做抵押的一直拿在於某手裡,黃某沒有房證根本賣不了房子,可對方堅持說,黃某賣房子的時候有房證。
結果,於某拿著抵押在自己手裡的房證到有關部門查對時,纔發現房證是借的,房證上的房子已經過合法的交易程序換了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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