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4日電 近期,紅博商貿集團工作人員經常會接待一些特殊的投訴者,這些投訴者並不是就商貿集團的服務或者商品問題來投訴,而是投訴一些叫『紅博』的其他企業。而讓工作人員哭笑不得的是,這些企業雖然也叫『紅博』,但並不是紅博商貿集團的『孩子』,紅博商貿集團旗下現只有紅博世紀廣場和紅博廣場兩家大型購物中心,其他的『紅博』旅社、鞋城、外語學校、家政等都與他們沒有任何關系。
紅博世紀廣場遇到的這個問題屬於商號被『傍』,哈爾濱市許多知名企業都遇到過此類問題。
裘皮『伴大款』 『名草』遭克隆2005年,齊齊哈爾市民王女士在該市一處掛著『貴夫人』牌匾的皮草店想購買一件皮草上衣,當時店主告訴她這裡也是哈爾濱貴夫人皮草廣場的店,一家的,而且黑龍江所有的貴夫人都是一家。王女士毫不猶豫地買下一件。因為知道『貴夫人』售出的皮草可以免費清洗,今年一入冬,正好趕上出差來哈的王女士拿著皮草上衣前往哈爾濱貴夫人皮草廣場總店,誰知被告知她的皮草不是『貴夫人』的商品,不能享受服務。仔細詢問後,王女士纔得知自己上了當,原來她購買的是『某某貴夫人』店裡的,只不過當時『某某』兩字過小,她只注意到牌匾上的『貴夫人』三個字。
據了解,目前黑龍江不少皮草店都選用『某某貴夫人』或『貴夫人某某』做招牌,故意將其他字做小,突出『貴夫人』三字,既誤導消費者,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知名品牌的利益。
商號與商標不同,商號法律保護存漏洞據黑龍江省著名律師王元慶介紹,所謂『紅博』、『貴夫人』等名稱,都是企業的商號,又稱企業標志或廠商標志,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注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志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我國法律對商號權尚沒有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
那麼,商號與商標有什麼不同呢?
商號與商標的關系極為密切,經常一起出現在同一商品上,商號有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或同一內容,但有時又不是。商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是有區別的,首先,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而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其次,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注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並有法定的時效性;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並與企業同生同滅。在我國,商標權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而商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綜上所述,由於商號采取的是區域登記注冊制,即由每個行政區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該區域內的工商企業的注冊登記,這種不完善的商號法律保護體制,極易造成在不同行政區域內有著大量擁有相同商號的企業並存的現象出現。然而法律對此卻並沒有禁止性規定,而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不違法的,因此,工商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對於跨地區或本地區跨行業注冊企業的,即使其要『傍』用著名商號,也只能批准。
合法不合理,誠信經營不該『搭便車』盡管『傍』用著名企業商號在商號知識產權保護還不完善的今天是合法的,但卻是不合理的。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代社會,消費者在購物時常常憑借的是『認牌(品牌)購物』或者『識名(企業的商號)購物。如果某些企業能夠順利地搭上知名商號的『便車』,不僅能夠使廣大消費者誤認為其生產的產品與擁有知名商號或者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來源相同,混淆消費者視聽,而且還可以通過這種『免費』廣告宣傳的行為在市場上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是一種不誠信的經營行為。
據悉。在國際上,已經將商號納入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商號作為商業標識之一,其作用類似於商標,不但可以用於標識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起到識別性功能,而更為重要的作用是在於它還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信譽。因此,與商標等其他商業標識一樣,商號同樣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是企業所擁有的重要的無形財產之一,應引起商家足夠的保護意識。
然而,根據商業慣例,企業在市場中運作經營時,通常很少會將自己企業的全部名稱標注並宣傳(除商品包裝的印注和少量的廣告宣傳外)。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在市場中,重點突出的只是企業名稱最為核心的商號,由於簡單易記,所以這樣做可以充分使消費者快捷、牢固地記住該企業的商號,使其在聽到或者看到該商號時,便會自動地與質量優異、可靠的商品或服務聯系在一起。這時,商號與商標一樣,其作用不僅僅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不同,更重要的是體現在通過積聚的商業信譽,可以吸收廣大消費者,為企業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因此,在相關法律保護還不夠完善的今天,為了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應該將自己的商號注冊成商標使用,或者將已注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商標和商號就成為同一內容或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這樣可以使商號得到更好的保護。而對於那些『搭便車』的經營者來說,誠信和實力纔是硬道理,為什麼不通過努力打造一個屬於自己的響當當的品牌和商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