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6日電 題:政府不該替個別商家『買單』委員建議將火災等納入強制險中
提案摘要
民建黑龍江省委: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火災等意外事件的發生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多發性災害。當前,許多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根本沒有投保公眾責任險,因火災等意外事件對第三者造成的傷害無法做出賠償。尤其是商場、市場、賓館、飯店、歌舞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火災等致使公眾傷害問題突出。
2006年4月,公安部、保監會聯手發布了《關於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切實加強火災防范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地方要為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障。
建議:由地方政府牽頭,公安消防、商業、保監會等機關聯合發文,要求各公共場所單位根據本單位的規模投保相應的公眾責任保險,轉移公共場所的火災等意外風險,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時救助,避免政府對意外事件『兜底包攬』買單。同時,本地的各家保險公司要大力宣傳公共責任保險的意義,新聞單位也應積極配合。
記者調查 哈爾濱公共場所投保率不足千分之一
2006年4月,公安部、保監會聯手發布了《關於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切實加強火災防范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作為公共場所公眾責任險最普遍的一個險種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火災對第三者造成傷害所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大多是一些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但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我省的公共場所公眾責任險少人問津。
據人保財險黑龍江省分公司的一位負責人介紹,公共場所公眾責任保險在我省各地市的投保率很低,僅從哈爾濱來講,投保率不足千分之一。投保的企業多是大型商企。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很多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存在僥幸心理,不願投保。其實,公眾責任險保費並不高,以某保險公司的20萬元/人的這一檔次計算,費率為千分之四,如果投保40人,保額800萬,每年需要3.2萬元保費。另一個原因是保險公司的宣傳力度不夠,可能是利潤較少而不願意大力推廣。
哈爾濱市有一家飯店,在一次大火中破產。對大火導致的直接財產損失該飯店還能勉強承擔,但賠償了3名在大火中受傷的服務員後,這個昔日生意紅火的飯店不得不關門了。如果當時投保,該飯店就不用自行支付巨額賠償金。因此,投保不僅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企業、對社會負責。
哈爾濱市黃河路上的某網吧經理說,不投保主要從經濟原因考慮。由於發生意外事故的幾率太小,所以投保就等於年年往保險公司白投錢。目前,國家是提倡投保,但不是強制投保。因此,他認為進行投保的必要性不大。
記者在采訪中還發現,有些企業根本就不知道有這項險種。位於哈爾濱市宣慶街上的某飯店負責人告訴記者,他沒聽說過這項險種,也不知道商家應該為消費者投這種保險。
相關舉措 將責任保險納入社會應急機制
省消防局法制處有關負責人指出,在傳統的模式中,火災事故多屬於公共事件,因而基本上是由政府為火災事故買單。2005年遼寧省遼源市中心醫院火災,政府僅對死亡者的救助和賠償就達614萬元。實行火災公眾責任險以後,賠付支出轉嫁到承保的保險公司,這樣能減少政府公共財政的負擔。
這位負責人表示,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火災公眾險在當前的推行中在公司、業戶和政府層面都面臨著一系列障礙,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僅靠商家自覺是不夠的,應該像『交強險』一樣,從法律上約束,讓其變成公企必須保的一項保險,將其真正推廣開。
一保險公司負責人說,保險在具有風險保障功能的同時,兼具社會管理功能,並且在應急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各個環節中,都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保險機構通過災後及時賠付,為投保客戶及時恢復生產生活提供資金支持,有助於減輕政府工作壓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保險業的應急管理功能應越來越受到政府部門的重視,推動發展公眾責任險便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因此,保險公司應認准行情,搶先市場,積極推廣和發展火災公眾險。
法律界人士指出,應健全安全生產保障機制,促進政府公共服務創新,擴大公眾聚集場所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爭取將責任保險納入社會應急機制。公眾責任強制險一旦像『交強險』一樣實施,如果在歌廳、商場、酒店等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踩踏等事故,造成在場消費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那麼受害者的賠償問題將由保險公司負責,這既減輕了國家的負擔又能讓受害者得到賠償。責任險最終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補償,因此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強制責任險依靠國家法律法規強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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