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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弗』受害者上訴被駁回
2007-01-30 09:19:55 來源:新華社  作者: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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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上海1月29日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劣質藥品"欣弗"的生產企業為安徽華源公司,而黑龍江10名受害者又不能證明上海華源公司、中國華源公司同為生產者,因此駁回這些受害者的上訴,維持浦東新區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賠償訴訟的原審裁定。

  2006年12月4日, "欣弗"事件10名黑龍江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師來到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就劣藥"欣弗"給他們帶來的傷害提起民事訴訟,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被同時列為被告。10名受害者分別要求法院支持4萬元至130萬元不等的賠償金,總額約280萬元。

  2006年12月1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由於起訴人的起訴不屬於浦東新區法院管轄,其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因此不予受理。

  浦東新區法院作出裁定後,10名起訴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稱,根據涉案"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簡稱"欣弗")包裝盒、說明書、注射瓶瓶貼所載生產企業名稱與商標可知,上海華源公司、安徽華源公司、中國華源公司同為"欣弗"的生產者。因此將這三家公司列為被告。上訴人還稱,上海華源公司、中國華源公司住所地為上海浦東新區,因此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有據,浦東新區法院應受理起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查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據此,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的被告應為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

  法院表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6年10月16日向社會公布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安徽華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可見"欣弗"的生產者為安徽華源公司,而上訴人提供的藥品包裝盒上也明確生產企業為安徽華源公司。但是,這些都不能證明上海華源公司、中國華源公司為"欣弗"生產者。

  上海一中院最後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而浦東新區法院並非安徽華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因此浦東新區法院不受理起訴並無不當。法院最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浦東新區法院的裁定。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