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日電 為了保護居民冬季用熱利益,2005年黑龍江省修訂出臺了《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其第26條規定: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否則供熱單位要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2006—2007采暖期,哈市供熱辦專門下發文件,明確要求各供熱單位必須逐戶與居民簽訂供用熱合同。2006年初冬,哈爾濱市指定市計量所為權威測溫機構,其測溫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這個采暖期,市民與供熱單位因室溫不達標及簽訂供用熱合同過程中引發的一系列矛盾,多數仍無法得到解決。針對這一現象,本報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推出了《合同供熱好『細節』待完善》系列報道。報道提出的問題,引起市民及人大代表的廣泛關注,多位人大代表就此問題形成議案帶上本次人代會。
在昨天下午市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分組討論會上,來自各行業的十餘名人大代表根據目前居民簽訂的供用熱合同中暴露出來的矛盾和問題,聯名提出了《關於盡快出臺〈供熱條例〉實施細則的議案》,並進行了熱烈探討。
代表們替市民道出心聲:熱是商品,市民花錢買熱,熱的質量卻不達標,按照有關規定理應得到賠償。但在這個供熱期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矛盾表明,市民獲賠艱難,為此有必要出臺《供熱條例實施細則》。10餘名代表從多個角度為解決供暖中出現的相關問題提出建議。
【問題一】測溫時段應該如何界定、費用由誰支付?
代表劉明凱、付偉、白傑:在實際測溫時,有的供熱單位規定:『每兩小時測一次室溫,纔能證明全天供暖情況。』這就造成了居民想證明全天不達標,24小時內要測溫12次,居民就得支付測溫費960元,一般市民承受不起。
【建議】測溫時段該如何界定,供熱等部門應在詳細調研的基礎上作統一規定,並由《細則》明確如果投訴成立,測溫費用需由供熱單位即時支付。
【問題二】室溫不達標,如何辦理退費?
代表滿貴起、李洪濱、杜玉玲:哈爾濱各供熱單位對室溫不達標如何退費的解釋五花八門:有的單位准備按室溫實際不足部分折算熱價部分地退還用戶,有的一個供暖期只一次性補償居民一二百元。
【建議】《細則》中應該明確:室溫不達標『按日折算熱價退還用戶』。
【問題三】供熱遇糾紛,市民投訴無門。
代表王玉中、徐在山、苗中林:進行仲裁是解決供暖糾紛的一種方式。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只有在合同雙方約定『雙方如發生爭議,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仲裁部門纔能受理仲裁案件。而目前哈爾濱市民使用『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上,只約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限制使仲裁部門無法受理供用熱糾紛。調查中市民反映,當出現供熱糾紛時,在法院不易立案,而仲裁部門又無法受理,許多老百姓投訴無門。
【建議】《細則》應規定,『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上應標明供暖糾紛協商或調解不成時,市民有權選擇向那個部門投訴或起訴。
【問題四】市民與供熱單位協商制定補充條款的權利被剝奪。
代表苗中林、韓魯波:目前使用的『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中第8條『其他約定』一款中預留了空白,雙方可將未盡事宜在該處約定。而實際上,許多供熱單位都在這個空白處添上了他們單方制定的條文,剝奪了市民與供熱單位協商制定補充條款的權利。
【建議】《細則》應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對剝奪市民在『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上填寫補充條款權利的供熱單位,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