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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出臺新規:行政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2007-02-07 14:28:22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孫濤 劉鐵瑛
東北網2月7日電 針對哈爾濱市罰繳分離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市政府昨天印發了《哈爾濱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和當場收繳罰款規定》,該《規定》於4月1日開始施行。據悉,行政機關實施罰款,除依法當場收繳罰款外,應當做到做出罰款決定與收繳罰款的單位相分離,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當事人將罰款交銀行等代收罰款機構,由代收罰款機構將罰款上繳財政。延期繳納罰款的最長不得超過1年。
據悉,對當事人經濟困難,經行政機關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規定》明確了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期限,即:延期繳納的,最長不得超過1年,分期繳納的,應當在1年內繳清,以防止有的當事人借此很長時間纔繳納罰款或者不繳納罰款。為有效提高代收罰款機構的服務水平,據規定,市財政部門應當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依法具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的有關商業銀行為代收罰款機構。
據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執法單位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代收機構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罰款數額收取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需要加處罰款的,代收機構應當根據逾期的天數加收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未明確需要加處罰款的,代收機構不得自行加收罰款。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