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0日電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06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張金波無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獄10年的錯案終於真相大白。張金波因強奸罪名入獄10年,他被還以清白時,已服滿刑期。
1995年3月,張金波是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蘆家派出所的一名片警。
當時,他轄區內的居民45歲的郭某與丈夫開了一家小飯店,因沒有辦理防火執照,張金波未讓她開業。後來郭某請張金波吃飯、洗澡,並許諾說市局『有人』可幫他昇官。不久,郭某的小飯店開始營業。
1995年5月12日下午3時左右,張金波來到郭某的小飯店檢查,聽到房間裡有打麻將的聲音。推門而進,郭某對其他人說,『別理他,繼續玩。』張金波感覺像是受到了『污辱』,認定是聚眾賭博。郭某與她兒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與張金波撕搶。張金波認為郭某和李某的行為是妨礙民警執行公務,要求她們到派出所聽候處理。半個小時後,郭某與李某去派出所控告張金波耍流氓。事後張金波從當時的筆錄內容得知,郭某說,張金波打李某,並持槍威脅李某。李某說,張金波打她,還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控告張金波,說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間三次強奸了她。當晚6時,張金波被刑事拘留。
市公安局紀檢委專門針對此案成立了專案組。6月6日,專案組一行六七人來到看守所對張金波進行了第一次提審,張金波拒不承認犯罪事實。
從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間,市公安局七處先後數次將預審卷宗移交市人民檢查院提請公訴,並在原來『強奸罪』的基礎上新加上了一個『流氓罪』,但均被市檢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檢察院作出決定,張金波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提起公訴。1997年2月6日,張金波已在看守所度過了671天後,被無罪釋放。當天正值除夕。
張金波出來後,被安排在南崗公安分局行管科工作。1997年2月27日,張金波分別向南崗公安分局和南崗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賠償申請書,要求對他的錯誤刑事拘留予以賠償。
3月27日,南崗分局向張金波送達了『拒賠理由書』。7月17日,張金波申請賠償一事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張金波的代理律師說,張金波因為上訪,引起了有關方面的不滿,有關部門為此召開了由公、檢、法參加的協調會。專案組成員孫洪彬參加了會議,他回憶說,當時領導對張金波上訪一事很反感,『身為警察還要求賠償?』有位領導當場問:『張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說:『應該能定住。』
就這樣,在1998年2月16日,張金波第二次被抓進看守所。4月14日,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提出的主要證據,仍然是郭某的證言和李某的佐證。1998年10月26日,南崗區人民法院判決張金波犯有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對這一判決,張金波當庭提出上訴。
1999年4月22日,哈爾濱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金波被投監到黑龍江省黎明監獄。
張金波在獄中不斷提出申訴。2005年7月1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金波一案再次發出《再審決定書》,決定由本院進行提審。11月29日開庭時,郭某和李某並沒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認為被害人郭某證實張金波幾次對其實施強奸的陳述不夠穩定,既有本身不一致的地方,又有與證人李某證言相矛盾之處,李某的證言亦如此。且被告人張金波始終不供認強奸被害人郭某。因而原裁定依據被害人郭某的陳述和證人李某的證實認定張金波強奸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宣告張金波無罪。
此時,張金波已在監獄裡服滿刑期,並於2006年5月30日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