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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秘錄設備進考場竊題 大學生網上賣高考答案獲刑
2007-02-14 16:30:34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黃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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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14日電 鶴崗的趙某在名牌大學法學院就讀,2006年,他聽說老鄉芳芳(化名)要參加當年高考,便與幾個同伙開始了竊取高考試題賺錢的計劃。

  趙某教芳芳用秘錄設備錄下考題,然後又僱了哈市某高校的幾名槍手來到鶴崗,快速做題得出答案,然後再將答案傳給芳芳。幾個同伙又建立了QQ群和考生之家網站,將答案賣給考生以及考生家長。

  1月29日,哈市南崗區法院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分別對8名參與者作出判決。

  為幫同鄉想到偷題

  趙某家住鶴崗市,今年22歲的他就讀於某名牌大學法學專業,學習非常優秀,平時在校表現良好。去年5月,他得知同鄉17歲女孩芳芳高中畢業,想考入他所在的大學,但是學習成績一般的芳芳,幾乎沒有考取的可能。

  一天,趙某發現一個網站,上面說可以買到高考試題。起初,他覺得這很荒唐,高考試題層層把關,不可能泄露。趙某對題的真實性表示懷疑,與賣題人一頓『神侃』後,賣題人稱,他是帶秘錄設備進考場,然後由高手現場做題傳答案。這些題不是考試之前偷出來的,是由考生幫忙偷的。因風險大,價錢也比較高。

  聽到這個解釋,趙某頭腦中突然冒出一個念頭,他也可以如此策劃,既不會有被騙的可能,又可以趁此機會,將得到的答案出售。考慮成熟後,他就回到了鶴崗開始策劃實施。

  2006年5月,趙某回到鶴崗找到了朋友萬某。萬某大專文化,無業,但頭腦『靈活』。趙某和萬某一番商量後,購買了微型秘錄設備及耳機,教芳芳使用針孔攝像機拍攝試卷。芳芳學會後,二人又在鶴崗兩所中學附近租了民房,作為接收試題、制作、傳輸答案的場所。准備就緒後,他們考試通過各種渠道物色槍手。

  僱哈市高校槍手

  因人手不夠,家住鶴崗的朋友劉某加入了該團伙。劉某大學畢業,無業,今年22歲。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找槍手。他想到了老鄉張某正在哈市某高校就讀,一定可以找到水平高的槍手,他便立刻與張某取得了聯系。通過張某和雙城的朋友韓某,從哈市幾所高校中尋找到多名學習成績優異的槍手,他們給出了較高的僱用費。

  劉某選擇槍手的標准是,必須在高考中取得了很高的成績,並且一直沒有放棄學習,保證做高考試題易如反掌。人全部到位後,由劉某帶到鶴崗的出租房中,開始了一系列的准備工作。

  據公訴機關辦案人介紹,在整個作案過程中,這些20多歲的大學生,一直沒有意識到這是犯罪,反而覺得他們是在幫朋友的忙,得到的報酬,也是自己用知識換來的。在那個狹小的出租房中,一群大學生還覺得這是新鮮事兒,很刺激,他們並不知道,這件事對他們的前途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網上出售高考題

  2006年5月,哈市的包某也加入了這個團伙。包某以『考試服務聯盟』的網名,在多家網站的論壇上發布出售高考試題答案的帖子,並建立了名為fdgfd的QQ群,從而達到其與網友各自得到高考試題後,可以資源共享的目的。多位家長向包某諮詢,然後達成了交易共識。在去年高考期間,包某向事先聯系好的考生及家長,用QQ發出部分高考語文、數學試題。包某共收到5名買題人匯款31000元(所得贓款已繳回)。

  2006年高考期間,張某將得到的答案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吉林省一網友。韓某將語文、數學答案販賣給黑河市及吉林的網友,獲利5000元(所得贓款已繳回)。同時,韓某將答案上傳到包某設立的QQ群中,以達到資源共享。另一名同伙李某,就讀於吉林某高校,他收到網友『天成招生』發來的高考試題答案後,將該答案轉發到包某、韓某的QQ群中,並將此答案賣給兩名網友,獲利15000元(所得贓款已繳回)。

  考場內外各有分工

  2006年6月7日,一切准備就緒的幾個青年各有分工,竊題、槍手做題、賣題等。

  芳芳手上戴著小巧的秘錄機進入考場,耳朵上戴著接收答案的耳機。她用秘錄機拍下試題,耳機內傳來場外同伙的指揮聲。

  考場外,同伙將試題復述抄寫下來,然後由幾名槍手快速做出答案。隨後,再將答案念給芳芳聽。另外幾個同伙蹲在網吧,接聽到答案後,將答案發送到網上,賣給考生家長,由家長再傳給他們的孩子。趙某、劉某用對講機向已經聯系好的考生傳輸答案。

  八名嫌犯

  被繩之以法

  公安機關經偵查,分別於2006年6月7日、6月11日、6月26日、9月9日,將7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同年8月3日,芳芳投案自首。

  同年7月19日,趙某被哈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另7名犯罪嫌疑人被哈市人民檢察院不捕直訴,隨後被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認為,8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提起公訴。哈市南崗區法院在庭審中了解到,被告人趙某為幫助被告人芳芳考入名牌大學,與劉某、萬某采取秘密竊取2006年國家高考試題的手段,走上了犯罪道路。被告人包某、李某、韓某、張某在互聯網上傳播販賣部分高考試題,其行為觸犯法律。經法庭教育後,8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現。

  法院認為,8名被告采用竊取、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得2006年國家高考試題答案,其行為觸犯了國家保密制度,均已構成非法獲得國家秘密罪。被告人芳芳犯罪時未滿18歲,應從輕處罰;其在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鑒於8名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趙某、包某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韓某、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萬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芳芳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役六個月。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