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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修改後實施 農村不可辦個體診所
2007-03-13 14:42:49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侯文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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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3日電 記者昨日從黑龍江省衛生廳獲悉,經重新修改後的《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其中對醫療機構的執業和監督等多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該《辦法》規定,黑龍江省個人不得在農村鄉(鎮)、村設置醫療機構。申請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應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獲得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以及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申請在省轄市設置診所的個人,除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並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非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男性超過70周歲、女性超過65周歲的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城市(含縣級)不得設置個體接生診所。

  醫療機構對門診、住院病人應當建立完整的病案。門診病人超出15年不再來院就診的,其病案可以下架登記銷毀。住院病人病案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特殊病案應當永久保存。

  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或死產證明。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等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接生和治療性病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帶徒從醫。同時公立醫療機構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取得《行醫許可證》後,只能在一所醫療機構執業,不得多處受聘。

  另外,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人員的;擅自執業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向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未經變更登記擅自改變執業登記事項的;流動行醫、集市擺攤行醫和持假執照行醫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醫療場所出租或承包給醫療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或非衛生技術人員經營的以及出賣、出借、轉讓本醫療機構的醫療文書、單據及冒用其他醫療機構醫療文書、單據的醫療機構,將沒收非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責任編輯:顧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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