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2日電 為進一步加強對哈爾濱市蔬菜質量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蔬菜消費安全,哈爾濱市擬制定《哈爾濱市蔬菜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法制辦現就《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廣大市民征集意見建議。市民可登錄//www.hrblaw.gov.cn或寄信給市法制辦財經商貿立法處發表意見建議。
蔬菜種植應具『出生證明』
《辦法》規定,未達到蔬菜產地環境技術條件要求的,不得作為蔬菜生產基地。種植蔬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蔬菜產地造成污染。種植蔬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高毒和高殘留農藥;應當按照農藥安全使用准則施用農藥,施用過農藥的蔬菜不得在安全間隔期內采收。
種植蔬菜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蔬菜的種植生產記錄,包括:使用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蔬菜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蔬菜采收日期等內容。記錄應保存兩年。
經銷蔬菜實行市場准入制
據《辦法》規定,經銷蔬菜實行市場准入制度。進入哈爾濱市市場銷售的蔬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銷售:含國家禁用的農藥或其他化學物質;農藥的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其他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准的。
據規定,蔬菜進入哈爾濱市市場銷售,應當出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具的產地證明和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蔬菜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報告單;各項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質量安全標准。對不能出具產地證明和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單的或者未取得相關認證的蔬菜,實行入市登記現場檢測。
售菜應出示蔬菜『體檢卡』
據規定,蔬菜批發市場、大型零售市場和超市開辦者或經營者應當對在其市場內銷售的蔬菜質量安全負責,並向有關部門承諾,因蔬菜質量安全問題侵害消費者權益造成的經濟損失,將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賠償。蔬菜銷售者進菜時應索要質量合格證明,在銷售時向消費者出示這一蔬菜『體檢卡』。同時,蔬菜批發、大型零售市場和超市應建立健全蔬菜質量安全自檢機制,配置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逐步建立健全蔬菜質量安全檢測體系。
農貿市場配農藥殘留檢測器
據規定,農貿市場(包括固定的早、夜市)、經營蔬菜的副食品商店及個體經營者等,應配備簡易農藥殘留快速檢測儀器,並安排專人負責對市場內交易的蔬菜進行質量檢測。蔬菜批發、大型零售市場和超市應設蔬菜質量公示牌,每天將蔬菜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有機蔬菜專銷區內的攤位、櫃臺上方必須設公示牌標明產地、采收日期等內容。對不合格蔬菜實行品種退市和產區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