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31日電 《黑龍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條例》已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條例共分總則、監督內容、監督方式、法律責任和附則五章二十八條,將於4月1日起施行。30日,有關人士就條例中百姓關注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明列八項監督內容
《黑龍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條例》明確了八項監督內容:實施行政許可是否有合法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許可決定是否合法;行政許可收費是否合法;對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是否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行政許可公示是否符合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形成的有關材料是否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立卷保存;行政許可法、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義務性規定是否遵守。
關於監督方式,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和下級行政機關發生的行政許可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後,應當登記受理,依法查處或者交辦、轉辦、督辦,並根據需要反饋結果。
行政許可收費要守規矩
行政許可收費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收費事項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二)收費機關持有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三)收取費用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四)不得利用行政許可權強制收取其他費用,或者強制申請人、被許可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諮詢、培訓等服務。
行政審批『八不准』
在法律責任條款中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有8條:刁難、勒卡行政許可相對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剝奪行政許可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自主選擇權,指定有關專業技術服務組織承擔行政許可決定前的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等任務,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泄露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明知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仍准予行政許可,或者唆使、協助申請人涂改、隱匿、捏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強令或者授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違法實施監督檢查,乾預被許可人從事合法的行政許可活動的;威脅、利誘、打擊報復有關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的;實施行政許可中其他違法、違紀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