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7日電 6日,哈爾濱市香坊區業主徐先生反映,他是有車一族,可是車輛的停放問題卻讓他犯愁不已,因為物業公司不允許他將車停放在小區內。對此,記者了解到,《物權法》對小區共用部位的使用、是否該收費以及收費的歸屬問題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車停小區物業不讓
據徐先生介紹,他住在香坊區樂松小區。原來小區內可以隨意停車,但是從去年開始,小區的物業公司通知車主們,禁止將車停放在小區內。徐先生認為,既然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為何還要受到物業公司的擺布?
對此,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的哈爾濱天虹物業公司住宅部負責人介紹,物業公司起初只是不允許車主把小區當作停車場,不讓長時間停放,但是經常有車主把車開進小區後,便硬性停在小區內,給物業管理帶來難度。之後,物業公司對小區居民進行了調查,約有73%%的業主不贊成小區內停車。基於廣大業主的要求,物業公司決定,不允許車輛停放在小區內。
能否停車業主說了算
那麼,小區內究竟是否可以停車呢?黑龍江百程律師事務所律師關紅兵認為,小區能否停車首先要區分車位或車庫是共有還是專有。如在開發規劃范圍內屬於車庫或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可以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理車庫或車位,業主可以遵照市場規律使用。不過,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很多地下車庫原始權屬並不清晰。另外,車庫的建設成本是否已經轉嫁到房價中也無法確定。所以,應進一步完善住宅小區車位權屬問題的法律法規,同時通過更透明、有效的建設成本管理法規來確定車位的歸屬及租售價格,使『約定』在更公平的前提下進行。
關紅兵認為,如果小區在規劃中沒有規劃停車場,根據物權法第73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只有全體業主有權利決定能否將小區內的場地、道路變成停車場。
停車收費有法可依
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部分業主使用屬於全體業主的小區內停車位,應當對其他沒有使用停車位的業主予以補償。因此,對佔用小區共有場地停放車輛進行收費,用於補償其他業主,使所有業主都能共享停車利益,這與物權法的規定是相一致的。
停車費歸全體業主
黑龍江百程律師事務所郭順律師認為,小區內停車收費的權利人應當是全體業主,而非物業公司。可以通過委托物業公司進行收費,但所收費用在扣除收費成本外,應當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所收費用的使用應當由業主決定,最好用於小區環境、治安、衛生方面建設,以彌補停車對小區環境造成的影響。
提要:
10月1日即將實施的《物權法》對居民住房改為商業用房、業主權利與義務、小區共用部位如何使用、綠地和道路能否當車位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事情,或者您有此方面的觀點、見解,我們歡迎您的參與。參與熱線:89846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