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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說假話不算自首 哈市某集團董事長挪用公款獲刑
2007-04-26 11:49:21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陳寶琨 陳雲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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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6日電 雖然主動投案,卻不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不算自首。近日,挪用巨額公款,為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哈爾濱市某國有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某,被南崗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哈爾濱某房屋建設總公司下屬一家廣告信息公司承建了哈爾濱市一娛樂場所的改造工程,因資金不足,該公司經理找到王某,求其幫助解決資金。於是,王與哈爾濱某公司營業部經理陳某(已判刑),約定先由陳投資,不足部分由王某負責解決。王某利用職務便利,自1995年9月至1997年6月,先後從其下屬營業部挪用公款413餘萬元;1996年4月至1996年7月,從哈爾濱某產權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多次挪用公款67餘萬元,總計挪用公款達480餘萬元,用於該娛樂場所的改造工程。截至1997年10月,被王某挪用的公款纔陸續償還。

  2006年3月,在檢察機關『追逃』行動中,王某懾於法律威力,到市檢察院自動投案。但王到案後,不如實供述其涉嫌犯罪全部事實,並提供偽造的虛假合同、公章,企圖將挪用公款為個人進行營利活動變為單位經濟往來,以掩蓋自己多次挪用公款的事實。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依據檢察機關偵查的確鑿事實、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遂做出如上判決。日前,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