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9日電 18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明確了出租車經營者、駕駛員及乘客的行為規范。其中規定,如果出租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據,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出租車經營權不得一次性買斷
《辦法》規定,出租汽車經營企業不得要求駕駛員出資購置車輛或者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一次性買斷,或者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費等方式向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不得克扣、截留政府發給出租車駕駛員的各種政策性補貼款。
經營者違規且不整改清出市場
《辦法》在《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出租汽車市場退出機制,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經營者的資質條件、經營管理、服務質量、安全運營、從業人員文明服務教育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定。凡是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將依據法規取消其經營資格。
無證經營沒收所得並處罰款
《辦法》規定,對於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以及挪用、盜用、仿造出租汽車牌照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車輛,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新投入的車輛未辦理完《營運證》擅自營運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對於使用暫停營運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或提供虛假證明,補辦營運證照的,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中途發生故障不得向乘客收費
《辦法》要求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不得在車內吸煙,違反者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不得無理拒絕乘客租乘、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合載或繞道行駛,違反規定者將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出租車營運途中,車輛發生故障、事故或者由於駕駛員原因不能繼續行駛的,不得收費。對於乘客遺失物品拒不歸還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辦法》規定,如果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據,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乘客投訴經營者3日內答復
《辦法》規定,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經營者自接到乘客投訴之日起3日內應給予答復。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受理乘客投訴,應當在7日內作出答復,情況復雜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答復。乘客自乘車之日起5日內不提供投訴材料或者不協助調查的,視為放棄投訴權利。
對於乘客投訴駕駛員繞道行駛且駕駛員不認同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進行測試,由此發生的直接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出市區乘客應配合辦理安全登記
《辦法》規定,對於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險品、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駕駛員可以拒絕其乘車。乘客在乘車過程中應當文明乘車,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規定行車、停車。乘客需要出市區或者夜間去偏遠地區,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其到公安機關辦理安全登記手續,並通知駕駛員所在企業,乘客應當予以配合;乘客拒不配合的,駕駛員可以拒絕其租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