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1日電 18日,哈爾濱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意見》對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等方面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
《意見》規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從制度和機制上杜絕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現象,確保按時足額以現金形式發放農民工工資。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實行重點監控,定期不定期向社會公布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封存或扣押其財產,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欠薪逃匿的,公安機關要予以追捕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拒不繳納保險金的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實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銷許可證直到清出建築市場等行政處罰。
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
《意見》要求,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制訂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逐步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市勞動保障局要結合哈爾濱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規定提出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包括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的建議;市總工會在哈爾濱市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試點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最低工資標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當地的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准,直到和協調用人單位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意見》同時規定,所有用人單位都要確保農民工和其他職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標准,不得以執行最低工資標准為借口故意壓低農民工工資,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
與農民工簽合同不得收抵押金
《意見》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風險金。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性農民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農民工或提高錄用標准,不得安排女性農民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招用未成年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和強度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年底重點行業大部分農民工投工傷險
《意見》規定,勞動保障部門要用3年左右時間,推進以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劃』。對農民工比較集中、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築等重點行業,到今年底,要實現大部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目標。農民工因事故發生傷亡時,要按管理權限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
公辦學校不得加收農民工子女借讀費
《意見》明確,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由輸入地人民政府承擔,並將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當地教育經費預算。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要抓緊研究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與農民工子女進城接受義務教育的銜接辦法,城鎮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免除學雜費。
招工較多單位應建集體宿捨
《意見》要求,常年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用人單位,應建設農民工集體宿捨。要把長期在城鎮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鎮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和租賃自住住房。另據規定,在傳染病高發季節,要加強對農民工聚居地進行疾病監測。
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
《意見》規定,在哈爾濱市逐步實現一元化戶籍管理期間,各縣(市)、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農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在居住地登記落戶。公安部門要及時主動為農民工在現居住地辦理《居住證》,並實行『一證通』,即凡在哈爾濱市暫住7日以上的外來人口,均需先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可在哈爾濱市享有租賃房屋、招工就業、子女入托入學等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