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8日電 今天出版的《哈爾濱日報》刊發了題為《體現城市氣定神閑的民本氣質——社區,宜居城市的建設細節》的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社區是聯系居民與城市一個重要橋梁,是城市建設一個重要層面。市第十二次黨代會明確提出要把哈爾濱市建設成一個適宜人居的城市,使哈爾濱市社區發展迎來了新的機遇。但由於哈爾濱市在社區建設上起步較晚,對社區的認識還處於摸索階段,所以無論是在制度層面,還是在實踐工作中,社區工作都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這些問題和不足導致哈爾濱市社區工作還處於低水平發展階段,不能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基於此,很有必要重新發現社區在建設適宜人居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並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設宜居城市,社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隨著哈爾濱市提出建設『適宜人居』的城市發展方針和建設和諧哈爾濱的要求,社區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加強社區建設已經成為今後哈爾濱市城市發展的一個方向。加強社區建設是新形勢下鞏固黨的基層政權,解決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加強社區建設,強化社區功能,纔能為哈爾濱市各項事業的改革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提供有力的支持。加強社區建設是哈爾濱市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建設北方名城的必然要求。加強社區建設,可以增強社區的社會整合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提高市民的綜合素質,加快社區現代化建設,為建設現代化中心城市打下堅實的基礎。加強社區建設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要通過加強社區建設,依托和充分發揮社區的功能作用,充分發揮社區『減震器』、『穩定器』的作用,使之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固的『第一道防線』,確保哈爾濱宜居城市建設順利、健康發展。
二、加強社區建設的制度保障
1.從制度層面上確立社區本應該的地位和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哈爾濱市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小政府,大社會』被確立為新的社會管理目標模式,居民也由過去的『單位人』轉變成現在的『社區人』,社區已經成為居民賴以生存的最重要的一部分,是銜接政府與居民的最重要一環。但從我國現行的制度安排來看,社區的地位處於十分尷尬的位置,一方面,社區承擔了大量、具體的事務性工作,事實上已經成為最基層的政府機構;另一方面,社區雖然承擔了大量的工作,但並沒有被賦予相應的財權和物權,僅僅起到『手』的作用而已,並沒有做到『權隨事轉』,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調動社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不利於社區建設。這也從問卷反饋中得到了答案,居民對社區建設不是十分認可,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十分不滿,比如說在物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就很多,是哈爾濱市建設適宜人居城市的不和諧因素。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起與社區地位和作用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2.建立居民參與社區群眾自治性組織的制度保障。2006年市社科院組織的《社情民意》的大調查發現,在被調查的居民中有一大半以上沒有參加過社區活動,社區居民主動參與社區建設意識不高,社區建設與居民缺乏有效的溝通,居民並沒有把自身真正融入到社區的建設與管理當中去。究其原因,就是居民與社區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對話平臺。這就造成了,一方面居民對社區工作並不了解,不了解自然就談不上對社區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另一方面,社區也很難有效組織廣大居民參與到社區建設中來。建立居民參與社區群眾自治性組織制度(如業主委員會),可以有效調動起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加強居民在社區建設中的話語權,使在與社區管理者的博弈過程,居民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社區的各項建設更加盡善盡美,從最基層、從老百姓最能感觸到的地方保障宜居城市的建設。
3.把部分社區建設納入市場軌道的制度嘗試。在哈爾濱市財政收入並不富裕的情況下,財政不可能向社區事業建設過度傾斜,僅依靠政府投入勢必影響社區建設,把部分社區建設納入市場軌道的制度嘗試未必不可。引入成熟的市場運營機制,最大程度激發社會民間團體從事公益事業的熱情。社區建設投入資金的市場運作,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規范社區建設。如建立社區建設的投標制度,允許社區保障、社會服務與市場供給結合起來,形成非營利部門市場運作的機制環境。從財政方面保證了社區建設的持續性,提昇社區建設的現代化水平,從社區這一層面保證宜居城市建設的有效進行。
建設一個宜居城市,社區建設是十分重要的一環,是普通老百姓最能看得見、摸得著的,對整個城市宜居建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而有效的。雖然它比不上寬闊的馬路、聳立的高樓那樣氣派,但它從細微處體現了一個城市建設的和諧理念,體現了一個城市氣定神閑的民本氣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