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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街臨街房禁設廣告 禁止流浪乞討或非法攬客
2007-05-28 13:37:2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喬佳 劉鐵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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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28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哈爾濱市對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市政府擬對《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並公開向有關單位和市民征求建議。

  臨街建築物不准設置戶外廣告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步行街區中央大街路段內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上不准設置戶外廣告。在步行街區其他路段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同時,步行街區內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准。步行街兩側臨街建築物立面及牌匾的裝飾面積、色彩、材料和形式,應當與保護街道、保護建築相協調,符合步行街區的規劃要求。《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在步行街區域的道路、地下通道、樓體通道或者利用臨街建築物門窗從事經營活動。

  經停公交車收車時間有規定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步行街區內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步行街區規劃要求,設置夜景燈飾設施,並加強對燈飾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保持完好。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置的夜景燈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2時後關閉;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1時後關閉。據規定,經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車輛的營運時間,應當與中央大街商服單位營業時間相協調,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不得早於21時30分收末車;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不得早於21時收末車。

  禁止流浪乞討或非法攬客

  《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對步行街區內的修建工程,應當嚴格控制佔道施工。禁止佔用步行街區內的道路或者綠化用地設置商服等臨時用房或者其他設施。同時,步行街內,除殘疾人使用的手搖專用車、手推兒童車和撲救步行街區內火災的消防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行。公共交通車輛、出租車進入步行街區准許車輛通行的路段,應當在指定的站點停靠,不准停車等客。進入步行街區內的車輛,應當在停車場停放,不准擠佔人行道。步行街區內禁止流浪乞討或者非法攬客。

  不准開辦排污超標經營項目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步行街區內不准開辦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准的經營項目。已開辦的經營項目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標准的,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由環保或者公安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方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監督管理。同時,步行街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現有的非清潔能源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改為清潔能源設施。根據規定,步行街區內(不含居民庭院)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清掃,及時清淘果皮箱內的污物,全天保潔。步行街區內臨街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各自門前的衛生、綠化和秩序管理,並按照步行街區管理機構劃定的清雪責任區在規定時限內清除冰雪。

  據介紹,提建議者可在5月26日至6月4日通過網站或信函方式發表自己的意見。網址://www.hrblaw.gov.cn;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市政府法制辦財經商貿立法處。郵編:150028。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