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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物品丟失誰擔責任 法律人士:非存儲關系銀行無錯
2007-05-29 13:56:11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李娉婷 姜學峰
東北網5月29日電 一哈市市民在銀行丟失物品後,以銀行無法提供監控資料為由討說法。法律人士表示,要銀行擔責沒有法律依據。
17日中午,畢女士到工商銀行中山支行辦理業務,填完單據後,她把裝有兩雙價值千餘元鞋的袋子遺忘在大堂經理處。等她發現時,鞋已被人拿走。隨後,畢女士到派出所報案,並來到銀行想調取當時的監控資料查看拿走鞋的人。但銀行方答復,當時大廳內的攝像頭自動關機,無法提供監控資料。畢女士不解,既然銀行安裝了監控設備,為何功能不健全?銀行因無法提供監控資料,造成自己千餘元的損失無法挽回,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昨天,記者與該行辦公室宋主任取得聯系。宋主任表示,對於畢女士出現的情況,首先,銀行無法認定她攜帶物品的價值,即使有監控設備,物品在包裹內也無法看到;其次,銀行的監控設施只負責儲戶支取現金的安全。
在銀行內物品丟失,銀行是否有過錯?省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王元慶表示,儲戶與銀行簽訂的只是存儲合同關系,在合同中,銀行並沒有承諾要24小時在銀行內設置監控設施,而且銀行安裝的攝像頭只是加強內部管理的一種手段,所以銀行沒有提供監控資料的義務。姜啟凡律師認為,儲戶與銀行雙方並不是消費行為,按照國際慣例或者日常習慣,在公共場所,市民隨身攜帶的小件物品應自行保管。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