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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剛買仨月竟自燃 銷售商被判為消費者換新車
2007-05-30 22:46:55 來源:東北網  作者:賈晉璇 王金玲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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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30日電(賈晉璇 王金玲 記者 雷蕾)汽車買了不到三個月,竟發生自燃,全部燒毀。家住哈爾濱市的李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倒霉事。近日,法院判決銷售商為李先生更換一臺同型號的新轎車一輛。

  2006年3月,李先生在某著名品牌汽車哈爾濱市銷售處花27萬餘元買了一輛轎車,隨後又支付車輛附加費和保險費共3萬餘元。車開回去後,李先生全家都非常高興,感到買了一輛這麼好的座駕,到哪兒既風光又方便。誰知,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先生開車到某酒店和朋友吃飯聚會。到了凌晨1時許,李先生的車突然起火,等李先生聞訊趕出來時,車已被燒得面目全非。

  經檢查,該車機蓋下方部分嚴重燒毀,左前輪胎完全燒毀,炭化脫落,左側上部構件嚴重過火,表面完全炭化。後經當地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為『由於電氣線路過電流引燃可燃性絕緣物質所致。(過電流屬於正常導線流過的電流超過它允許的載熔量,超過的後果形成導線的熔斷。)』後又經上級消防部門對火災車輛電氣火災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經金相分析,送檢的熔痕為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熔痕均為過電流形成的熔痕。』

  自己花那麼多錢買的車,沒開三個月就自己燒著了,李先生怎麼也咽不下這口氣。為了討個說法,李先生將汽車銷售公司和生產廠家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自己的一切損失。一審法院受理後,根據汽車銷售公司和廠家的申請,聯系北京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對該車輛進行鑒定,但廠家拒絕提供車輛圖紙,中國質檢協會答復:車輛已經燒損,無法對燃燒車輛再做質量鑒定。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汽車銷售商和生產商的申請,法院已經委托有關部門對訴爭車輛的質量問題進行鑒定,但生產商提供的證據無法鑒定。據此,銷售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銷售商和生產商,應對其售出的車輛在保修期內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及對購買車輛的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義務。本案中,李先生的車輛在保修期內發生火災燒損的客觀事實存在。依據消防部門的鑒定,直接排除了人為及其它造成車輛火災的因素,由此應認定車輛起火原因系車體自身電氣線路過電流引燃可燃性絕緣物質所致。因該車已部分毀損,即使完全修復,該車的市場價值也將大幅貶值。為體現公平原則,被告應為原告更換一臺同類型號轎車。

  法院判決:該車的銷售商應為李先生更換一臺同型號的新轎車一輛,逾期不更換,銷售商將賠償李先生相應的車輛購置款、保費及附加費,車輛的生產商承擔連帶責任。李先生在指定日期內將毀損轎車返還銷售商。判後,該車的銷售及生產商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近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