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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使用仨月後自燃燒毀 法院判決生產商和銷售商共擔責
2007-05-31 16:34:08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賈晉璇 王金玲 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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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31日電 27萬汽車買了3個月就自燃燒毀,家住哈爾濱市的李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倒霉事。李先生一氣之下將生產商和銷售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市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生產商和銷售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7萬新車自燃燒毀

  2006年3月,哈市市民李先生在某著名品牌汽車哈爾濱市銷售處花了27萬餘元買了一輛轎車,隨後又支付車輛附加費和保險費共3萬餘元。車開回去後,李先生全家都非常高興,覺得買了一輛這麼好的座駕,到哪兒既風光又方便。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先生開車到某酒店和朋友吃飯聚會。到了第二天1時許,李先生的車突然起火,等李先生聞訊趕出來時,車已經被燒得面目全非。

  經檢查,該車機蓋下方部分嚴重燒毀,左前輪胎完全燒毀,左側上部構件嚴重過火,表面完全炭化。後經當地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是:『由於電氣線路過電流引燃可燃性絕緣物質所致。』後又經上級消防部門對火災車輛電氣火災原因進行鑒定,其結論是:『經金相分析,送檢的熔痕為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熔痕均為過電流形成的熔痕。』

  看到消防部門的鑒定結果,李先生一氣之下將汽車銷售公司和生產廠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自己的一切損失。

  生產商和銷售商共擔責

  一審法院受理後,根據汽車銷售公司和廠家的申請,聯系北京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對該車輛進行鑒定,但廠家拒絕提供車輛圖紙。中國質檢協會答復:車輛已經燒損,無法對燃燒車輛再做質量鑒定。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汽車銷售商和生產商的申請,法院已經委托有關部門對訴爭車輛的質量問題進行鑒定,但生產商提供的證據無法鑒定。據此,銷售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銷售商和生產商應對其售出的車輛在保修期內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及對購買車輛的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義務。

  本案中,李先生的車輛在保修期內發生火災燒損的客觀事實存在。依據消防部門的鑒定,直接排除了人為及其他造成車輛火災的因素,由此應認定車輛起火原因系車體自身電氣線路過電流引燃可燃性絕緣物質所致。因該車已部分毀損,即使完全修復,該車的市場價值也將大幅貶值。為體現公平原則,被告應為原告更換一輛同類型號轎車。

  據此法院判決:該車的銷售商應為李先生更換同型號新轎車一輛,逾期不更換,銷售商將賠償李先生相應的車輛購置款、保費及附加費,車輛的生產商承擔連帶責任。李先生在指定日期內將毀損轎車返還銷售商。

  一審判決後,該車的銷售商和生產商不服,向哈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近日哈市中級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