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計委計價格[1999]1192號《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規定:『污水處理企業(單位)要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污水處理費標准,應達到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
2、國務院國發[2000]3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規定:『到2005年,50萬人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應達到60%以上;到2010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一級重點風景旅游城市的污水處理率應不低於70%。並要求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拓展融資渠道,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對收取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滾動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營和建設貸款及債券本息的償還。』
3、國務院國函[2006]77號《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批復》規定:『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到2006年,所有城市、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縣(市)必須征收污水處理費,地級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費不低於0.8元/噸,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目前,哈市現行污水處理費標准偏低,難以滿足污水治理設施的需要,已處於負債運營的狀態。為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充分發揮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效能,需要及時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准。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