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父親向保險公司投保了10年期簡易人身保險,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證記明:我父親每月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5元,交款期自1996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止,受益人為我父親本人,到期返還4850元。此後我父親按照約定如期交納保費。2006年3月,我父親要求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支付4850元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以保險證上的數額是業務員筆誤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單上的保險金額715元給付。市民秦女士
律師解答:秦父所持保險證上記載的保險金額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對利率的調控標准,且投保單上的保險金額715元,表明保險公司業務員當時的確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會使保險公司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已經構成重大誤解。對此類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