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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友分手想分房 法院:房子歸提供購房款一方所有
2007-06-20 09:08:3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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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0日電 女方先後在哈爾濱道裡區、呼蘭區買了兩套住房,與男方沒辦登記手續而同居,後來兩人吵架分手,男方認為兩套房子中自己應有一套,為此二人鬧上了法庭。一審法院認為兩套房子應該一人一套,但女方不服,並提供了購房款項來源作為證據上訴。日前,市法院判決兩套房子均歸女方所有。

  據法官介紹,2001年6月,楊芳在地德裡小區以10.8萬元買了一套住房,並辦了房屋產權證。2002年,她與李冰未登記即同居。2003年10月,楊芳在呼蘭區利民開發區花13萬餘元又買了一套住房。2004年5月,楊與李吵架分居後,將地德裡小區的住房賣掉。

  2004年8月,李到道裡區法院起訴,認為兩套住房中,自己應有一套。楊認為,自己的常住地不在道裡區,此案不應歸道裡區法院受理。10月,道裡區法院以二人爭議的住房坐落在道裡區為由,駁回楊芳的管轄權異議。楊提出上訴,市中院將該案移送呼蘭法院審理。

  呼蘭法院認為,李與楊2001年初至2004年5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在同居期間買了兩套住房,楊提出道裡區地德裡小區的住房是同居前個人購買的證據不足,解除同居關系時應共同分割,但該房已被楊賣掉;楊提出利民開發區住房是自己花錢買的缺乏直接證據,解除同居時也應共同分割,利民開發區的住房分給李,本著照顧女方的原則,楊已交的房屋進戶費,應由李負擔。判決利民開發區住房歸李所有,李給楊找房屋差額款。

  楊對呼蘭法院判決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訴,認為2001年自己購買地德裡小區的房子並非雙方共同財產;2004年購買呼蘭區利民開發區住房,向母親借的款,並提供了購房的款項來源。

  市中院認為,楊與李未辦理結婚手續同居,楊能夠提供購房的款項來源,而李卻提供不了購房證據,因此地德裡小區、呼蘭區利民開發區的兩套房子應歸楊所有,判決撤銷呼蘭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李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