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5日電 女方想讓男方拿金錢作婚姻的保障,以此考驗對愛情的忠貞。但這些錢不但沒有為他們的婚姻作出保障,反而因為錢的歸屬二人對簿公堂。日前,市法院判決,准予二人離婚,駁回了女方索要贈與款的要求。
據案卷顯示,去年4月,在一次生意洽談會上,他與外企員工張女士相識,雙方互訴傾慕之情。不久,於正式向張求婚,可此時張卻提出,為使自己的婚姻有所保障,同時也為了考驗愛情的真誠度,於必須把10萬元存款劃到她的名下歸其所有和支配。於同意其要求的同時表示,自己的存款為定期儲蓄,如果提前支取會損失不少利息,因此只能等存單到期後再轉存到張的名下。面對男友的一片癡情和保證,當年5月1日,雙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後令於苦不堪言的是,張經常出入舞廳和酒吧進行高消費,購買名牌服飾、化妝品,還經常向丈夫要錢。起初,於盡量滿足妻子的要求,漸漸便感到不能適應,開始在經濟上對其控制,張對此非常惱火。
時隔不久,張向於索要那10萬元存款,准備給其兄做生意用,但被於拒絕。為此,張抱怨於言而無信,一氣之下將婚後儲蓄的3萬元存款取出轉移後,提出離婚,同時要求於付給當初許諾贈送自己的10萬元存款。於表示同意離婚,但他認為,10萬元存款系自己婚前積蓄,不能給張,同時,他還要求歸還婚前自己母親贈送給張的總價值7000元的首飾。
破裂的感情已無法挽回,於向市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張交出已轉移的3萬元存款,同時一並歸還鑽戒、項鏈等。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准予於、張二人離婚,駁回於要求張歸還婚前贈送的首飾的請求;張女士私自轉移的3萬元應予交出,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分1.5萬元。於婚前存款10萬元,為於個人財產,駁回張要求索回贈與款10萬元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