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8日電 6日,記者從哈市政府獲悉,經過哈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新《辦法》將於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據介紹,與哈爾濱市原有的低保規定相比,新《辦法》首次對低保家庭施行了分類管理,低保家庭將按級別享受相應的城市低保待遇。
新《辦法》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設立了分類管理,各低保家庭按級別享受相應的城市低保待遇。其中,A類家庭為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B類家庭為無勞動力(因護理家庭中的臥床病人而長期無法就業的有勞動能力人員視為無勞動力,下同)且無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C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僅有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D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有除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E類家庭為有勞動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在享受多項救助的同時,新《辦法》也規定了享受低保待遇人員應履行的義務,如不履行將取消低保待遇。一是主動向戶籍地居委會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接受復查和抽查。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每月報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況。二是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主動就業或者接受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介紹的工作,每3個月通過戶籍地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三是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每月參加戶籍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的8—12小時公益性勞動,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
而未主動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對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資代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