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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房不結清餘款 房子可能『易主』
2007-07-29 06:22:57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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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1998年,劉先生購買了一處70平方米的房子,當時他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了首付30%、4年結清餘款的分期付款的合同。在接下來的4年裡,劉先生陸續支付給開發商70%的房款,因房款一直沒有結清,所以開發商一直沒有給劉先生辦理房產證。2001年,該房地產公司出現了集資糾紛,便以劉先生長時間沒有結清剩餘房款為由,要求與劉先生解除合同。劉先生一怒之下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只要劉先生盡快付清該房的餘款,該房產公司則在劉先生付清房款後10日內為其辦理房產證。判決下達後,劉先生認為法院已經把房子判給了他,就沒有繼續支付剩餘房款,也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之後的5年裡,劉先生忙於工作,一直沒有過問該房產,也沒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結清房屋的餘款,房地產開發公司也沒有聯系過他。2006年,劉先生到『自己』的房子看看,卻見到工人們正在進行裝修,他纔知道房子已被該房地產公司轉賣給了張先生。他找到開發商,想討回屬於自己的房子,開發商卻說幾年來劉先生一直沒有結清房款,他們又聯系不上劉先生,纔將房子轉賣的。劉先生想要求法院把房子再次判給他,可諮詢的結果令他十分失望。

  法:

  法院認為,開發商不存在一房兩賣的問題。劉先生現在想追回房產原則上是不可以的,因為劉先生在法院判決下達之後,並未履行完成自己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因此,劉先生應在一年內申請法院執行,現在已過了執行期間,法院將不再執行。

  此案中,開發商也有責任。雖然劉先生沒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沒有與其結清餘款,但是開發商欲將劉先生已經付了70%房款的房子賣與他人,應事先通知劉先生,並給他1個月的時間結清房款,如果劉先生沒有在約定時間內付清餘款,開發商有權將房產售與他人。而此案中,開發商並沒有通知劉先生。目前,房產證上是張先生,房屋的所有者應是張先生。而劉先生之前支付的70%房款,應該由該房地產公司全額退賠並付給劉先生利息。相關利息賠付方式和數額等具體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