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1年6月,我姐姐與某部隊戰士王某結婚,婚後感情還好。但2005年2月,王某在探親期間與一女青年相識,並於同年4月起開始租房同居,還有了一個孩子。我姐姐手裡掌握了相關證據,並打算和王某離婚。但有朋友說軍婚離婚需征得軍人方的同意。姐姐和王某通電話,王某不同意離婚。請問,我姐姐和王某離婚須征得他的同意嗎?
●答:根據《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條規定征得軍人同意是一般性規定,但對軍人有重大過錯,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情形的,則不必征得軍人同意即可要求離婚。王某與他人同居並有了孩子,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嚴重損害了夫妻感情,因而他有重大過錯。據此,你姐姐要求離婚,不必征得王某同意,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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