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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豐厚利潤踐踏法律 假藥團伙3個月『速成』
2007-08-03 09:56:03 來源:新華網  作者: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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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3日電 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至少67個品種的藥,竟是用蒸餾水和淀粉等廉價原料制出來的,黑龍江哈爾濱警方近日打掉的一個制售假藥團伙,竟是一些根本沒有醫藥知識的人,在短短3個月的時間裡迅速組成的。

  新華網援引法制日報消息稱,據犯罪嫌疑人交代,每支假藥的成本僅0.6元,批發給藥販子是103元,到病人手裡就變成475元了,簡直就是『點石成金』。

  然而,攜帶、販賣50克毒品的刑罰人人皆知,可制造、販賣500公斤假藥該當何罪卻沒人能說清。假藥非致命性的特點,使得刑法中最高刑罰為死刑的銷售假藥罪,在認定上還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實踐中甚至出現了刑事處罰比行政處罰還要輕的怪現象。

  4月看准假藥市場賣點、5月制出假藥、6月結成銷售網絡、7月假藥就銷售,3個月,一個假藥團伙『速成』。雖說警方已將其及時打掉,但是,如此規模的假藥團伙快速生成說明了什麼呢?

  『小角色』3個月變成『大老板』

  『給你講幾個故事。』4月的哈爾濱乍暖還寒。一家小酒店裡,兩個男人喝著酒。

  『沒心思聽你瞎扯,多想想掙錢的道兒。』一個要講,一個沒心思聽。『咱們省有個人用手摸了一打過狗的扁擔,19天後死了;湖北一個女的賣狗時吻了一下,30天後死了;廣西一個當媽的縫小孩被狗咬破的褲子時,用牙咬縫線,也死了……』講的照講,聽的心不在焉。

  『你知道嗎,年初哈爾濱就有3000人被寵物狗咬傷,可狂犬病疫苗全國都供不應求!』『你說啥?』聽故事的來了精神。

  兩個男人一個叫高大興,一個叫宮立民,都是混跡藥品市場的小角色。

  『我要訂50000人用狂犬病疫苗瓶子,灌好藥水發過來,不能給人家打壞了。』高大興分兩次給安徽亳州的哥兒們呂偉打款23500元訂貨。

  緊接著,高大興在哈爾濱火車站前的一家保健品經銷部以950元錢的價格,買了兩盒10瓶人用狂犬病疫苗作為樣品,寄給呂偉一盒,拿著另外一盒找到道外區溫州九鑫彩印包裝部的楊經理,花1萬元訂購了商標、藥盒外包裝、防偽標貼、說明書、瓶托、小藥瓶標識、大包裝盒等,數量達10萬之多。

  5月,亳州的呂偉和哈爾濱的楊經理陸續交貨。高大興找到『藥販子』張永軍做幫手,分別投資1.5萬元,包裝加工『成品』,同時雙方商定,誰賣的貨錢就歸誰,按勞取酬。

  6月,高大興賣給下線李彥雷300盒『人用狂犬病疫苗』,每盒81元,並告訴他『藥是假的,就說是別人的貨』;還賣給馬濤35盒、賣給陳薇薇300盒……60天,高大興完成了從小『藥販子』到假藥生產『制造商』、『批發商』的蛻變。

  7月,高大興幫助張永軍批發給四川省的楊錦輝13件400盒『人用狂犬病疫苗』。僅幾天工夫,高大興獲利24600元、張永軍獲利84000元。賺大錢了,張永軍又分紅利19900元給高大興作為對『領軍人』的感謝。

  高興之餘,高大興買回家滅菌鍋、蒸餾器,准備下一步自己煮消毒瓶,自己做犬菌液,自己往瓶子裡灌蒸餾水,准備甩開膀子大乾一場!

  7月4日,高大興案發。他和徐永春等12人涉案被警方抓獲,當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查明該團伙有15人,高大興等5人為『核心人物』,他們又分別發展下線,已經形成犯罪網絡。

  他們從外省購進假藥後在哈爾濱加工合成,並私刻所冒充制藥企業的印章,偽造出一整套的授權手續。涉嫌制販的假藥67個品種,全國53家藥廠101個批次的藥品被假冒。這些藥品多采用蒸餾水、淀粉等一些廉價的原料加工合成,外包裝與真藥極其相似,足以亂真。

  為豐厚利潤踐踏法律

  據犯罪嫌疑人呂偉供述,其實制造假藥品非常簡單,不需要什麼工廠。只要買來假冒的包裝盒、瓶子、瓶塞、標簽等物品,然後再批發來生理鹽水。灌裝機將鹽水灌裝瓶中,再用封口機封好,貼上標簽就制成『真藥真品』了。每支假藥的成本僅0.6元,暴利傾銷到市場,點石成金。

  制售假藥的暴利到底有多高?國際上有這麼一個說法:拿1000美元用於販賣毒品,利潤率是19倍;用於制造假信用卡,利潤率是16倍;而制造假藥的利潤率則高達500倍。

  哈爾濱『人用狂犬病疫苗』每盒經銷價格475元錢,『藥販子』每盒黑批發價103元。

  李彥雷是深圳某制藥有限公司的哈爾濱營銷代理。本人握有臨床醫學大專畢業文憑,專業醫藥知識要比『藥販子』多。李彥雷從高大興手裡拿到『人用狂犬病疫苗』1600支、『人血白蛋白』30支、『先鋒4號』1100支等貨後,高大興告訴他『藥品「含量」不足』。

  李彥雷明知是假藥,依舊分別賣給了哈爾濱市區的一些藥店和個人,還有林口、海倫等地的藥店。轉手批發『人血白蛋白』加價180元至240元不等。

  林口縣醫院血庫醫生紀少銳是李彥雷的下線。他總共拿了總值24000元的貨。進價103元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紀少銳的零售價在125元至150元不等。

  銷售假藥罪認定難度相當大

  攜帶、販賣50克毒品的刑罰人人皆知,可制造、販賣500公斤假藥該當何罪卻沒人能說清。

  2003年12月13日,震驚全國的浙江『3·21』銷售假藥案件開庭審理。主犯趙建良、柯典傑以銷售假冒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各處罰金50萬元。趙、柯制銷的假藥『賀普丁』、『立止血』、『善寧』等根本不含任何藥物成分。一年間,趙建良等人銷出假冒藥品價值65萬餘元。曾有一名因大量失血而緊急搶救的病人,在連打17針假冒『立止血』後,搶救無效死亡。

  河北省靈壽縣一家衛生院注射假狂犬病疫苗加無照經營加無疫苗接種資格,根據有關規定,該衛生院被取締,並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的處罰。

  『這樣的罪罰相當嗎?』黑龍江省法學會前會長陳岫岩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據介紹,我國1979年刑法已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1984年9月20日通過的藥品管理法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罪作了進一步規定。由於制售假劣藥品的高額利潤,使制售假劣藥品活動屢禁不止,愈演愈烈。1993年,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罪的量刑呈加重趨勢。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在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中,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分別作了規定。

  陳岫岩說,盡管目前我國法律已經制訂了最高刑罰為死刑的銷售假藥罪,但對該罪的認定還存在相當大的難度,特別是在司法鑒定上,要認定假藥和對被害病人造成的嚴重後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十分困難。

  有專家認為,藥品管理法與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不配套,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立法銜接和適用銜接出現了問題,導致生產、銷售假藥案多數只能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判刑,處罰過輕。

  生產假藥罪是指行為人故意生產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假藥只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纔構成犯罪。這裡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嚴重損害人體正常生理機能的可能性,這是確認生產假藥罪的必要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經過法定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認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1)含有超標准的有毒有害物質的;(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由於目前假藥生產呈現出『非致命性』特點,目前的造假,不治病但也不會直接致人死亡,所以很少有假藥能符合上述解釋,致使藥品這一特殊商品在處罰中等同於一般商品。即便出現了損害事實,但要鑒定使用者受到的傷害一定是假藥造成的,在技術層面上很難認定。最後只能按照刑法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非法經營罪處理,造成對犯罪行為打擊不力。

  刑事處罰比行政處罰還要輕

  專家介紹說,目前我國懲治制售假藥中出現了刑事處罰比行政處罰還要輕的怪現象。按照刑法的規定,制售假藥的罰金為『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而藥品管理法的處罰幅度為『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但處罰幅度不一致,而且在處罰基數上,刑法的『銷售金額』往往比『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低得多,致使罰金數額要比罰款低得多。違法代價低,不足以與其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預期暴利相比。

  哈爾濱師范大學經法學院副院長苗正達則從另一個角度分析了不法分子敢於鋌而走險的原因。他說,藥商利用了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的買賣主體不可能完全佔有對方的信息,從而導致擁有信息更多的一方,為了謀取自身更大的利益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一般來說,藥品具有不可替代性,藥商將其要銷售給醫院或者其他銷售點的藥品,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再轉售給最終的消費者,也就是把假藥強加給消費者,因為一般消費者無法識別藥物的真假,他們只能從使用後的結果來判斷。

  苗院長說,此外,藥品價格體系不完善以及以藥養醫等原因,致使藥品終端使用價格居高不下,藥品價格嚴重背離價值規律,也給假藥制售留出了廣闊的市場空間。

責任編輯:劉華